史晋川专访:解读非法集资与私募基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29日11:52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陈小莹 实习记者 王金玲

  《21世纪》:在近期一些非法集资案件中,我们发现很多主犯都是女性。

  史晋川:像无锡邓彬案的那个主犯、温州抬会倒闭的主犯也都是女的。在农村,男的是主要劳动力,打工做生意都很 忙,而这些农村的妇女相对比较空闲,并且妇女之间也闲暇交流比较多。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信息传递比较闭塞,在很多时 候都是在家长里短的场合下进行。众多民间小城镇的信息交流和传递网络,相对来说妇女在其中起的作用要大一些。虽然吴英 是这种情况的个案,但很多的案例中都有妇女在中间起着重要作用,而且妇女也比较容易取得信任感。性别这个问题值得社会 学家去研究。

  《21世纪》:吴英案是最近一段时间内集资数额最大的事件,在吴英案的背后是否有浙江特定的经济背景?

  史晋川:浙江有很多劳动密集型、低加工、低附加值产业,最近几年来竞争也是越来越激烈了。所以这些民间资本也 要寻找新的出路。在这个过程中,也会遇到吴英这样的通过集资获利的形式。

  另外,一些民营企业家希望对企业进行进一步的扩张,但在目前的金融体制下,这些民营企业的产业规范性、经营业 绩可能还达不到向银行借贷或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标准,这样他们也就只能考虑其他获取资金的渠道了。

  在改革开放初期,浙江企业家突破了很多计划经济当中的条条框框,而且这种突破被实践证明又是正确的。所以他们 就有一种思维的惯性,认为国家的一些滞后的政策和法规他们还可以继续突破。

  《21世纪》:现在浙江这些民间集资与私募基金之间有什么区别?

  史晋川:私募基金和民间集资之间还是一个法律规定的问题。和民间的一般集资行为一样,私募基金面向的是特定的 人群,但是,私募基金又有一套国家的法律规定来规范其集资的内容,这与公募发行的一系列严密、规范的法规要求相似。而 不按照法律规定,面向不特定的人群的非公开发行,并且达到一定金额就构成了非法集资。

  《21世纪》:我们在义乌等浙江资金丰沛的地区,发现近期“私人股权投资”颇为流行,越来越多民间资金开始投 资非上市类公司的股权。如何区分“私人股权投资”与私募基金以及非法集资的法律风险?

  史晋川:现在浙江企业由于产业积累和资本运作的需要,产生了私人股权投资的需求。这是私募基金重要的组成部分 之一,其余还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国家对于这两类私募基金的政策是不一样的,对于“股权投资基金”采取了肯定和鼓励 的政策,对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则相对谨慎,以防出现类似非法集资的情况。

  非法集资是面向不特定人群的,私募基金是面向特定人群的。这是两者最大的区分。但是不是所有的集资都是非法的 ,有些集资面向特定人群,如果集资来的钱是用于股权投资或者公司经营的,那也是合法的。合不合法,一个是吸收的对象决 定的,一个是用途决定的。

  《21世纪》: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金融市场的准入与现实的资金需求之间是否有滞后呢?

  史晋川:总的来说,中国目前的金融法制对金融活动准入的控制过于严苛。像美国,不多于500个“有资格购买者 ”设立的私募基金不必经过美国证券委员会(SEC)的批准。而我国金融部门对金融活动准入的限制非常严格。向不特定的 人群发放集资要约,法律在人数和金额上都有非常严格的要求。在这两方面进行过多的限制,某种意义上就相当于堵塞了民间 的融资活动的渠道。

  我个人认为,将正常的渠道堵塞,但民间又在事实上存在资金的需求,这就会出现其他形式的释放,这种释放方式具 有的不规范性、危害性也就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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