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住房公积金将惠及自由职业者(图)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02:37 河北青年报
河北住房公积金将惠及自由职业者(图)
河北住房公积金将惠及自由职业者

  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昨日公布的于下月15日起实施的《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首次将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比例等进行规范和统一。昨日,记者采访了河北省公积金监管办相关负责人,就此《办法》进行解读。

  公积金管理政策首次全省统一

  政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读:“这是首次将河北各地市公积金管理办法进行统一、规范化。”河北省公积金监管办相关负责人说,原来河北省并没有系统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一些规定都是附加在其他政策中,而且各地市执行的标准也不完全统一。此次统一后便于全省管理,与原来政策相比并没有新的变化。

  农民工也可缴存公积金

  政策:有条件的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用工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解读:原来住房公积金缴存强调的是有户口、有单位的在职职工,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越来越多,所占城市人口比例逐渐增大。根据国务院近期出台的《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政策,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等内容,有效缓解农民工购房压力。

  公积金政策惠及自由职业者

  政策: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持身份与居住证件、合法收入等证明材料,到当地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等手续。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按其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解读:针对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一些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了专门的管理账户,方便其缴存。不过一般没有贷款目的的上述群体主动缴存公积金的并不多。

  每个职工只有一个公积金账户

  政策: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解读: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太多了不便管理。职工变更新单位,其原单位账户将予以注销。河北各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均执行“30日”规定,促使单位积极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职工个人缴存比例最高10%

  政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其中,单位缴存比例最高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5%,个人缴存比例可以提高到职工工资的10%。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5%,初始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县(市)可适当低于此比例。1998年12月15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可以达到职工工资的25%,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工资的10%,但不高于15%。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二者月缴存额均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实行月(日)工资制的单位,月缴存额可按当月职工的实际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解读:“以石家庄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为例,单位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11%,个人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的7%。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单位缴存部分最高不得超过15%,职工个人缴存部分不得超过10%。”河北省公积金监管办相关负责人提醒,住房公积金是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住房储金,各单位在核定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时要如实填报。

  连续亏损单位可申请降低缴存比例

  政策:对连续亏损两年且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0%的单位,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解读:“为了防止单位利用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公积金,少缴应为职工缴存的公积金,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缓缴的情况予以规定,并规定每次的期限,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河北省公积金监管办相关负责人说。

  每年7月31日前发布公积金对账公告

  政策:管理中心应于每年7月31日前,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并向缴存单位和职工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对账凭证。

  解读:按照全国统一规定,每年6月30日为住房公积金结息日,各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6月30日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职工个人结算利息。一般从7月中旬开始,各管理中心将向社会发布住房公积金对账公告。届时,各缴存单位经办人可到当地管理中心领取本单位结息对账单,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可向单位查询自己的缴存信息。

  本人余额不足可申请提取配偶资金

  政策: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尚不足的,其配偶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尚未偿还的住房贷款本息。

  解读:买房子是两口子的事情,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完后,可享受配偶的公积金账户存款,家庭有共同使用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单位从未缴存公积金的应补缴

  政策: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少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

  解读: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应尽的职责,该条款针对不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约束,规范其行为。

  职工工作调动30日内转移公积金

  “根据《办法》规定,职工调动工作的,原单位或职工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手续。”河北省公积金监管办相关负责人提醒公积金缴存者,需要办理转移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封存账户进行管理的。

  买房职工 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河北省公积金监管办相关负责人介绍,可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还包括: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被纳入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或者房租超出家庭收入规定比例的;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两年以上未继续缴存或未办理转移的;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因参军、上学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他依法允许提取的情形。

  -文/本报记者 王亚楠

  -摄/本报记者 王勇博

  名词解释

  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是指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封存、提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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