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要求返还补偿被征用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17:18 新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30日(星期四)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四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安全生产报记者]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在许多起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中,往往会发生使用或征用他人资源或者企业资源的情况,对此《突发事件应对法》是否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处理好抢险救援工作需要维护他人利益需要的关系,一方面既保证救援工作顺利展开,一方面又不损害他人的利益。谢谢!

  [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巡视员王世瑚]我来回答这个问题。关于在突发事件的应对中需要征用的问题。为了应对突发事件,需要采取很多措施,在正常的管理下一些正常的措施是不够用的。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征用就是一项特别的措施,对这个问题,《突发事件应对法》做出了特别的规定。第12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证了应付突发事件的需要,在必要时可以征用。另外一方面,对被征用财产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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