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编造传播突发事件虚假信息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17:34 中国网

  2007年8月30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四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中国日报记者]:

  我提两个问题,都是关于信息发布的问题。第一,现在外国媒体对于猪蓝耳病疫情的信息发布有一些非议,认为我们的信息不透明。这次常委会通过的《动物防疫法》对于信息发布有没有修改和规定?出于什么考虑进行这样的修改。第二,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二审草案中修改了一审草案中的规定,删除了“禁止媒体擅自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而是规定“不能够发布虚假信息”,这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黄建初](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关于动物疫病的监测和信息发布的问题,实际上在修订之前的《动物防疫法》中就做了明确的规定。当然,这次《动物防疫法》的修改,在原来的基础上做了进一步的完善。特别是对于信息发布的一些程序,承担职责的部门做了明确的规定。比如第29条规定“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及时公布全国动物疫情,也可以根据需要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情。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黄建初]:

  另外,刚才你说外国一些媒体说到的猪蓝耳病疫情的问题,我们已经向农业部作了了解。他们认为对于高致病猪蓝耳病的疫情信息报道一贯是公开、透明的。因为我们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成员,我们和有关的国际组织有着密切的合作关系,及时向有关组织通报有关的情况,积极地和有关方面进行交流,从他们掌握的情况来看,他们认为境外媒体对我们这方面疫情发布的情况,没有提出疑问。谢谢!

  [王世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家法室巡视员):

  关于《突发事件应对法》中信息发布的问题。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来说,信息发布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对此作了规定。第十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在第53条中对政府发布信息的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第53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同时,第54条也专门做了规定,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因为虚假信息的出现,对于突发事件的应对是不利的,在法律责任中,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处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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