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17:53 中国网

  2007年8月30日下午4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四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记者]:

  《反垄断法》在国外被称为“经济宪法”,这部法律在我国的经济法规中占什么样的地位?这部法律通过之后,将会对中国的经济秩序带来什么样的变化和影响?谢谢!

  [黄建初](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一开始时我就说到了,《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当中的一部重要法律,它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竞争机制,充分地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作用,提高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保护消费者利益。这部法律出台以后,就要对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进行制裁。《反垄断法》的制定,为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执法提供了依据,另外也为广大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法律本身有一个导向功能,法律出台以后,对市场上所有的经营者有一个非常明确和清晰的导向,即什么行为可以做、什么行为不可以做。他们在搞协议时,就要判断是不是垄断行为?在并购时,就会考虑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这样的话,就可以依据法律规范调整自己的行为,有利于我国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黄建初]:

  大家知道最近的“方便面协会”的事情,在常委会上,很多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个问题发表了意见,在修改过程当中,最后增加了明确的规定。即: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第二章规定的禁止垄断协议的行为,如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就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这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我相信反垄断法律制度的顺利实施,对于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顺利发展,保证

中国经济又好又快、长期健康地发展会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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