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17:53 新华网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8月30日(星期四)下午4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就《反垄断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就业促进法》、《动物防疫法》等四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财经杂志记者]关于《反垄断法》的问题。其中有一条是对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规定,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进行保护。对于这些行业有没有界定?这些行业有没有和国资委在去年年底公布的“七大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是不是一致的?第二,这个规定中说,对这些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督和调控。我想请问一下,监督和调控有没有监管程序,监管程序是怎么样的?第三,这部草案和第二次草案相比,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黄建初]关于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有关部门都有具体的规定。一些专营专卖的行业,有些本身就是法律的规定,比如说我国制定的烟草专卖法。另外,还考虑,有些行业的特殊情况很明显。比如说,有些需要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需要以重大的基础设施建设进行经营的,比如说电网的建设、铁路网的建设等等,这些行业对于我国国民经济命脉和安全都带有很深远的影响。在这点上,这个问题法律已经规定得很清楚了。至于具体的监管部门,当然涉及到国务院有关部门,我前面讲到,国务院确定的承担反垄断职责的执法机构,将会严格地依照反垄断法的规定执行。另外,法律具有导向作用,我们有关企业根据法律的规定,也会去考虑。

  在这个问题上我想进一步讲一下。《反垄断法》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取得支配地位。中国由于市场发育的程度不够,在很多的产业上,我们属于产业集中度不够,因为产业集中是规模效益,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反垄断法本身并不反对企业做大做强,只是禁止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阻碍技术进步,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这实际上是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通行的原则。我国《反垄断法》的导向是,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同时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发展规模经济,提高产业集中度。

  因为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同时,我们也明确规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同时不能以不公平的价格,比如说低买高卖,或者是交易时附加一些不合理的条件等等行为。这些规定体现了要增强国有经济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点行业和关键领域的控制力的要求,有利于国内企业依法竞争,做大做强。同时,可以有效地预防和禁止具有优势地位的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权利。谢谢!

  [日本NHK记者]今天发布的法律非常重要,但是外国的媒体没有草案,如果可以的话,能不能给我们一份草案。

  [何绍仁]可以,我们会后会及时发。

  [东方经济周刊记者]在前一段时间,由于国际油价的上调,很多国内民营的加油站说从中石油、中石化那里拿不到油,或者是拿的价位贵很多。我想了解一下,在《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如果出现这样的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这样的行为,如果按照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来说,这种行为是否属于合法经营行为?

  [黄建初]这个问题和第一个说的问题一样,因为我对具体情况信息掌握得不够,而且需要将来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进行判断。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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