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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批准有关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22:19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李亚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批准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 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24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作说明时说,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计划,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科研合作项目之一。其目标是建造一个核聚变实验堆,验证和平利用核聚变能的科学和技术可行性。 “我国于2003年1月开始参加ITER计划谈判。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外交部、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组成的中方代表团,参加了ITER第八次政府间谈判会议以来的所有多边、双边谈判和磋商活动。”万钢说。 2006年11月,我国在法国与欧盟、印度、韩国、俄罗斯和美国6方代表共同签署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并与除美国以外的其他5方代表签署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随后,ITER临时国际组织于2006年12月1日成立,ITER计划正式进入实施阶段。目前,参加ITER计划的其他各方均已完成审批程序。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由序言、29条正文和2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是:规定了建立ITER国际聚变能组织,保障并促进各成员方合作实施ITER这一旨在验证和平利用聚变能科学技术可行性的国际计划;规定了ITER组织的职能和法人资格等。 《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由序言和29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是:规定了ITER组织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规定了缔约方代表行使代表职能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等。 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认为,这两个协定的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以往的缔约实践,是我国参加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在该计划实施过程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完整可行的保障机制,对推动我国核聚变能的研究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符合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长远目标和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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