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应保护公民权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22:43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田雨、崔静)全国人大常委会30日表决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这部新颁布的法律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法律还明确,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此外,这部法律还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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