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0日23:31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8月30日电(记者田雨 李亚杰)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30日表决通过的就业促进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就业促进法还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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