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法要求政府各司其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03:52 第一财经日报

  “促进就业是政府的责任,规定政府在促进就业政策的责任是制定就业促进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主任李援昨天在全国人大新闻发布会上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

  就在昨天,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就业促进法获得表决通过。出席闭幕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153人中,150票赞成、1票反对、1票弃权。

  李援表示,就业促进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个月前制定劳动合同法以后通过的又一部有关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律,也是人大常委会今年立法侧重于社会立法的一个新的进展。

  李援告诉记者,该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加以突出规定。首先,就业促进法建立了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与以前实行的有期限的、短期的促进就业政策相比,该法把这些有期限的政策、在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

  其次,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与促进就业紧密地结合起来。今后,国家产业政策的制定、经济结构的调整、区域经济的发展、投资和重大项目的建设、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都要与促进就业扩大就业相协调。

  再者,就是制定有利于促进就业的金融政策、信贷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以及财政政策。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中,一定要建立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最后,就业促进法规定实行城乡统筹的就业政策,统筹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以及失业人员的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扩大就业渠道,降低就业门槛,搞好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的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等。

  “促进就业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法行政。”李援认为。

  就一直以来备受关注的就业歧视问题,李援说,就业促进法中设定了“公平就业”专章,规定有关促进公平就业、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该法第2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

  同时,该法也针对妇女、少数民族、残疾人、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以及农村劳动者这些人群的公平就业问题作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就法律责任相关问题,李援告诉记者,该法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

  赵杰 杨正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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