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首次引入安全审查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05:07 东方早报

  首次引入安全审查制外商担忧被限制入华

  反垄断法: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经营者集中,主要包括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等三方面内容。

  双重审查

  “与以往的部门规定相比,反垄断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以法律的形式更加明确了对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外经贸专家赵晋平说。

  这是首次把国家安全审查机制引入反垄断法。近年来,随着全球产业结构的转移,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外资并购份额日益扩大。能源生产、机械制造、食品消费品生产、商业、金融服务业成为外资并购的重要领域。一些跨国公司对中国一些重点企业实施并购,激起了业界关于外资并购是否会危及国家安全的争论。

  特别是2006年,中国三大工程机械制造企业之一的徐工集团,被美国凯雷集团以20亿元的价格收购,引起了业界的强烈反响。此后,外资入股国内企业多有受阻,从米塔尔阿塞洛入股包钢,到凯雷并购山东海化均难成行。

  2006年,中国有关部门出台《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利用外资“十一五”规划》,规定对恶意的外资并购进行审查和监管。这两份旨在更好地引导和规范利用外资的文件被一些人误读成中国收窄引资大门的信号。

  欧美商会急盼细则

  昨天,在华的欧美商会均发布声明,在对中国通过《反垄断法》表示欢迎的同时,也对中国的这一安全审查表示谨慎意见。

  中国欧盟商会昨天表示,对于草案中有关涉及国家安全的外资并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的条款,其会员均表示出担心。其声明恳促中国政府尽快公布施行细则,并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具体职责。

  中国美国商会也表示,希望中国能进一步阐明该法案的实施细则。该商会主席吉莫曼指出,“我们希望中国的反垄断当局在实施新法律时,将以现代经济原则以及通行的国际准则为重点。”梅新育表示,对外资并购立法,要求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对于希望钻空子的外资机构会有影响;但对于准备严格遵守中国法律的外资机构而言,影响不大。

  “和此前的部门规定一样,反垄断法一方面是对外资并购行为的规范,同时也是对外资并购的保护。它的出台不会对正常的外资并购和利用外资产生影响。”赵晋平说,有法律保障的成熟市场恰恰是海外投资者最看中的投资条件之一。反垄断法意在保护竞争、构建公平自由的市场秩序,它的出台将令中国的投资环境更加完善,外资对中国经济发展前景的信心将进一步增强。

  事实证明,近年中国出台的政策并未对外商投资产生明显负面影响,在中国继续积极利用外资的政策效应下,外商投资企业规模继续扩大。

  七种情形豁免

  反垄断法:经营者能够证明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于相关禁止条款: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打破垄断之后,强势的外资进入,如何保护一些尚处于弱势的民族产业,以及关系到国计民生的产业?梅新育表示,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经验,在制定反垄断法并维护其法律尊严的前提下,同步制定反垄断豁免、竞争例外立法,在一定时期内对有关产业、有关领域生产、经营集中和垄断结构的形成给予足够的宽容。

  严义明向早报记者表示,“以韩国为例,长期以来韩国政府扶持国内大企业,对《反垄断法》采取的是‘不积极适用’原则,造成了企业竞争力的下降,但这在当时被认为是维护国家利益的。亚洲经济危机之后,韩国政府意识到大企业存在的问题,转而积极推动大企业的反垄断行为,又成为了维护国家利益。”

  ◇专访起草者 “先出台再完善”

  早报见习记者王涛

  《反垄断法》终于出台了,不过这并不是一个尽善尽美的结果。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昨天对早报记者表示,“先出台再完善”是立法者的策略。

  行政性垄断难题

  在此之前,人们最期望的是,反垄断法能够消除行政性垄断问题。不过,对于行政性垄断问题,反垄断法只是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草案立法小组成员之一、中国社科院规制与竞争研究中心主任张昕竹表示,“行政垄断本质上是权和法谁大的问题。”张昕竹表示,即使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有明确规定,要想解决行政垄断问题,还需要整个社会法治环境的完善。

  “妥协的结果”

  张昕竹表示,立法者们的策略是尽快的推动法律“先实行”,而并不是过多地关注于立法的技术细节问题,因为立法的不完善和不完美可以通过以后“再完善”。就是这样一个“先实行-完善”的策略对反垄断法的出台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我们不可能一开始就达到完全的帕累托最优,能够达到帕累托改进就已经不错了。”作为经济学界立法代表的张昕竹表示,历经13年立法之路的反垄断法最终能够出台,也是对某些因素妥协的结果。

  张昕竹表示,自己对于反垄断法比较遗憾的地方在于,其对于垄断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所欠缺,而且赔偿力度也不够,“比如美国的反垄断法中,对垄断行为规定了对损失者三倍赔偿的惩罚。”

  华东政法大学副院长顾功耘表示,毫无疑问,反垄断法的通过是个进步,但群众对于反垄断法的期望值仍可能过高。人们不能期望一部反垄断法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群众所关心的一些具体的问题,还是有待于其他法律的配合才能够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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