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08:47 河北日报

  着力规范政府应急行为突发事件

  应对法在第一条中开宗明义,明确制定这部法律旨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被明确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为了确保应对突发事件工作的有序、及时,法律赋予了政府在应急处置工作中采取必要强制性措施的权力。

  法律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政府可以“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可以“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施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等;而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政府有关部门和公安机关则被赋予了“强制隔离使用器械相互对抗或者以暴力行为参与冲突的当事人”等多项必要应急措施。

  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在采取应对处置措施的过程中,如果有多种手段可以选择,必须选择一种对公民利益损害最小,最有利于保护公民权益的措施。

  根据法律规定,有关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但法律同时明确,“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要确保公众知情权的立法思想也在这部法律中得到体现。根据法律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法律同时要求,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工作的信息”。

  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要求,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一度引起各界争议的有关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早就在前一次的常委会会议中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对此,专家表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从通过的正式法律文本看,媒体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得到了充分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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