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9月1日起城乡户口统一为居民户口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09:12 人民网

  人民网青岛8月31日电 (宋学春 乔丕亮 王进) 青岛市为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人口合理有序流动,根据山东省政府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结合青岛市实际情况,颁布了新的户籍政策。

  新政策规定,从今年9月1日开始,凡常住户口所在地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居民,取消其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管理的主管机关,将按照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城乡户口登记和门(楼)牌管理制度,实现一体化管理。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村(居)委会不得对公民依法申报登记户口设置任何限制或附加条件,坚决杜绝办理户口人员收取城市增容费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同时,青岛市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对各类专业人才引进、直系亲属投靠以及在青购房居住的人员,均进一步放宽了进市落户条件,以推动城市发展活力。

  专业人员落户条件,1、新政策规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者,不受学位和聘用年限的限制;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大专学历者(含高级技工学历),聘用期满三年可在工作所在地落户。五市城区放宽到中专以上学历(含技工学校学历)或虽无学历但聘用期达到八年以上并已同时缴满

养老保险费年限的。2、新政策规定,男性公民年龄50周岁,女性公民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及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聘用期或签订劳动合同3年以上并已履行满1年,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以落户。

  直系亲属投靠落户条件也已放宽。1、夫妻投靠不再受年龄、婚龄限制,夫妻一方具有本市户口,其配偶可办理投靠落户。2、父母投靠子女,不受户口性质限制,只须父年满60周岁、母年满55周岁,且身边无子女,可办理落户。3、取消了原规定子女须随迁落户的限制,只要父母一方户口在本市,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办理落户,同时,可办理投靠的子女由原规定的独生未婚子女放宽至成年未婚子女(不包括

离婚和丧偶的子女)。

  另外,新政策还增加在青购房居住以及有突出贡献人员可以办理落户的内容:1、具有稳定经济收入或生活来源的外来人员,在市区(市内四区和三区)购买单套新建商品住宅建筑面积达到100平方米以上,取得《房地产权证》,并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成年未婚子女可一次性迁入购房所在地落户。2、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获得山东省以上荣誉称号的本市外来人员,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成年未婚子女可迁入落户。

  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也是贯彻社会主义法制公平、公正原则的需要,对于加快青岛市城市化进程、引导农村人口向城市有序转移、促进城乡劳动力统一市场的形成,促进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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