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规定非法打捞水下文物最高罚2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8月31日09:43 台海网

  台海网8月31日讯 (海峡都市报记者 阙文龙) 昨日,《福州市海域水下文物保护若干规定(草案)》获福州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将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这是全国首部专门对水下文物进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法规(草案)明确平潭等部分海域为水下文物重点保护海域,非法打捞哄抢破坏水下文物最高可能被罚款2万元。

  法规(草案)规定了水下文物重点保护海域范围:连江苔菉海域、定海海域,敖江口蛤沙海域;长乐大祉海域;平潭海坛海峡海域;由福州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保护海域。上述重点保护海域的具体范围由福州市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规(草案)规定,除涉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抢险救捞、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施工等情形外,禁止在上述水下文物重点保护海域进行潜水和挖掘作业。因渔业生产、工程建设施工需要进行潜水和挖掘作业的,应当向当地县级文化(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许可。

  据悉,法规(草案)赋予了公安边防部门(含海警)对水下文物的行政执法权。对非法打捞、哄抢、破坏海域水下文物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追缴文物,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作业工具,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许可或未按许可要求从事潜水作业、挖掘作业的,由公安边防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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