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不得改变用途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1日23:37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1日电(记者孙玉波)1日公布的修订后的《物业管理条例》提出,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

  《条例》规定,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条例》明确,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条例》还规定,业主需要装饰

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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