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通过立法保障慈善组织公信力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2日05:41 新京报

  应引导公民通过慈善组织做慈善

  背景:8月27日的新华视点以《中国慈善遇法律瓶颈》为题,报道了山东青岛市崂山区小饭馆老板王明殿累计捐助100余万元,反而招致138人上门“索捐”甚至暴力勒索的尴尬境遇。此前爆出过重庆万州玻璃店老板李富华状告受助人、北大前硕士研究生段霖夏私自退学事件。

  新京报:“八分斋”等人的境遇,与前后爆出的重庆万州李富华和山东青岛王明殿事件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个人对个人”的慈善行为招致的慈善尴尬。现有的法律能为王明殿和李富华等人提供有效的保护途径吗?

  杨团:他们的遭遇再次说明,“个人对个人”的慈善行为成本大、风险高。因为对受捐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对资金进行管理、对受捐人接受捐赠以后的行为的监督,都是仅凭个人之力很难做到的。所以要成立NGO组织,要用组织化、制度化的方式来化解成本。具体的办法,一个是自己成立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一个是委托现有的基金会或者慈善机构。2004年通过的《基金会管理条例》为捐助人成立各类非公募基金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建立基金会不仅可以降低慈善管理的成本,而且,可以为捐助人提供组织和法律保护。

  郑功成:通过机构来做善事,应当成为国人参与慈善活动的理性途径。因为合法的慈善机构才更具备施助的功能及更好地掌握受助者信息的能力。上述个案如果由中华慈善总会或其他慈善机构来实施,绝对不可能出现捐款剩余被受助者用来谋利的现象。如果利用善款去办公司,不仅会遭到捐助者的谴责,甚至可以依照诈骗罪论处;强索捐献更为法律所不允许。

  新京报:如果说成立非公募基金会是一个可行的选择,但是像王明殿和李富华那样的人,只是想做做好事而已,而无意从事慈善事业,因而成立基金会的动机不是很充分。他们该如何获取保护呢?

  杨团:国人应该转换观念,既应抛弃“个人对个人”的“行善”方式,转而需寻求“机构对个人”的捐助机制,同时,还要戒掉“政策依赖症”。不要只是盯着某几个政策的缺陷不放,为什么不想想如何另辟蹊径呢?事实上,现行法律还有很大的空间没有被利用起来。比如,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200万元即可成立非公募基金会,几个人联合起来成立一个非公募基金会的难度实际上不是很大,只要能找到主管部门就行。慈善事业比较发达的国家(如美国),捐款人之所以愿意成立基金会来与社会团体和受捐人打交道,就是因为他们发现通过基金会来处理问题更便利、风险更低。

  通过立法保障慈善组织公信力

  背景:8月中旬,湖北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举行的第九次“金秋助学”活动中,襄樊5名受助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助资格,原因是主办方认为,5名受助人没有按照市总工会的要求,主动给资助人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逐渐让资助人寒心。

  新京报:襄樊5名大学生被取消继续受资助资格是不是表明,通过机构进行捐助仍然无法避免一些问题?

  杨团:我认为该事件的真正问题是,捐助人和受助人双方的心理落差太大———捐助人期望得到受助人的感谢,但受助人是几个大学生,他们觉得搞好学业才是对捐助人最好的感谢,而写感谢信有伤自尊。可见,大学生和小学生的心理是不同的。

  另外,表面上看,22位女企业家是通过一个机构市总工会进行捐助的,但实际上市总工会不过起了一个牵线搭桥的作用,实际的捐助行为仍然是通过“个人对个人”的方式进行的。如果是一个慈善组织做项目,一是信息沟通会比较快,能较快地发现问题,二是能够做做双方的工作,填平心理落差。慈善组织是捐赠方和受助方的桥梁和纽带,当然要发挥作用,例如可以对受助人的实际需要进行调查、对学习和生活情况进行了解,然后报告给捐助人,这样,就完全可能避免上述的不良效果。

  郑功成:以当前的社会背景而论,慈善活动中的失范现象难以避免。即使是通过慈善机构,亦很难真正按照现代慈善事业的理念与运行机制来发展慈善事业。

  新京报:即便通过基金会进行捐助可以避免很多问题,但是国内许多捐助人似乎不愿意将钱交给基金会,而更愿意直接交给受助人,主要原因是什么?此次慈善立法能对克服上述问题发挥多大作用?

  杨团:出现上述现象一方面与中国的传统有关,中国人已经习惯“个人对个人”的捐助方式;另一方面与现行的一些基金会资金管理不够透明、工作不够到位,从而得不到捐助人的信任有关。透明度对慈善组织而言是个大问题。我曾经讲过,慈善组织做事情要像一个玻璃口袋,让社会看得清清楚楚,这才能维护自己的公信力。此次慈善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便是对慈善的组织、慈善的捐赠、慈善的信托等进行规范,因而有关慈善组织的透明度问题会被写入《慈善法》的。

  郑功成:主要原因有二:一是整个慈善事业及其载体———慈善机构尚未充分发育起来,公信力不够强,透明度不够高;二是我国的慈善道德更多的仍是旧时代的施舍与恩赐观,而现代慈善观念则是以施助者与受助者法律与人格地位平等为基础的。

  拟议中的《慈善法》,一方面通过对慈善机构的性质及运行做出相应的规范,对国家的监督管理职责及社会监督机制予以明确,来大幅提高慈善机构的公信度和透明度;另一方面,通过确立现代慈善事业必须尊重受助者人格的基本原则,来帮助人们树立现代慈善意识与观念,目的就是要推动我国古老的慈善事业向现代慈善事业的转变。

  新京报:要通过立法推动慈善事业的转变、增强慈善组织的公信力,目前还面临哪些障碍?

  杨团:《慈善法》第一稿2005年就已经完成,后来几经修改,至今仍有许多根本性问题尚未形成完全的共识。比较核心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慈善的内涵和外延;一个是政府到底如何管理慈善。慈善到底是民间的事业,还是政府也可参与其间的公共事业,不仅是理论问题,而且是实际问题,因为慈善是有资源的、有资产的、有利益的。

  我个人认为,慈善应该主要靠民间,《慈善法》必须规范行政权力与慈善之间的关系,而且应该给慈善组织更大的生存空间,保护公民和非营利组织的权利。不过,现在出现争议是好现象,说明问题正在触及实质层面,经过争论出台的法律更具操作性、更容易得到执行,没有经过争论就出台的法律反而容易流于形式。

  郑功成:《慈善法》的草案正在起草与完善之中,而且已被首次纳入立法计划,不过目前尚无一个明确的出台时间表。问题不仅取决于慈善事业发展的本身,而且取决于其他主要社会保障法律的制定。因为慈善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救助法》、《社会保险法》等基本社会保障法律未出台之前,《慈善法》不可能先行出台。值得期待的是,《社会保险法》有望今年年底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社会救助法》预计明年可以提请下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上述两部基本的社会保障法律出台后,《慈善法》出台的时机将趋向成熟。

[上一页] [1] [2]

     新浪独家稿件声明:该作品(文字、图片、图表及音视频)特供新浪使用,未经授权,任何媒体和个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载。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管理利器 ·新浪邮箱畅通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