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靠一纸传真讨回16万货款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7:49 每日新报
新报讯 【记者 李国惠 通讯员 刘辰 李洪兰】 没有合同原件,只有传真件,根据这一“交易惯例”,能否讨回欠款? 日前,河东法院审理后,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将传真件作为定案的依据,为一锁业公司追回了16万余元货款。 温州市一锁业公司起诉称,2003年11月至2004年4月间,天津一国际贸易公司想购买锁业公司的一批门锁出口韩国。双方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对交易做了约定。2004年4月3日,锁业公司交付9000把门锁,货款总计人民币24万余元。而贸易公司支付了8万元后,还欠16万余元,于是锁业公司起诉要求贸易公司给付欠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1.4万元。贸易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贸易公司所出口的货物是接受案外人明强公司(化名)的委托,余款已给付明强公司,至于明强公司与锁业公司如何付款结算与他们无关,故请求法院驳回锁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锁业公司提供的传真来看,双方发传真修改订单、委托商检、交货、提供货物出口单据和发传真要求开发票付款等一系列过程,均在锁业公司与贸易公司之间发生,明强公司没有出现在任何一个交易环节中。虽然传真件属于瑕疵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通过当庭质证,结合原、被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和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所提供的证据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印证,能够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所以根据证据优势原则,可以认定贸易公司与锁业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应受法律保护。故判决贸易有限公司给付锁业公司货款16万余元。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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