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诞生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3日09:19 央视《今日关注》

  《今日关注》2007年8月30日播出“中国反垄断法诞生”,以下为节目内容。

  历经十三年艰难立法,中国《反垄断法》终于出台。这部被称为经济宪法的重要法律,将对中国经济生活产生怎样的影响,稍候请看《今日关注》。

  主持人(王世林):

  大家好,欢迎收看《今日关注》。

  最近一场方便面企业串通涨价的风波刚刚平息,这场风波似乎为中国一部重要法律诞生做了注解。备受各界瞩目的《反垄断法》历经十三年,今天终于表决通过。

  《反垄断法》的重要程度被形象地比喻为是经济宪法,这意味着在今后中国人的经济生活中又多了一部重要的法律。这个法律的诞生对于中国从事经营的企业和相关的组织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于消费者来说又会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今天就这些话题,我们演播室请两位嘉宾为我们做进一步的解读,我来介绍一下,这两位嘉宾,一位是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的主任黄建初先生,您好,黄主任。

  黄建初(全国人大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

  您好。

  主持人:

  还有一位是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尚明先生,您好,尚司长。

  尚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司长、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主任):

  您好。

  主持人:

  欢迎两位到演播室来参与我们的节目。

  今天我们这个话题是集中在《反垄断法》这个话题,《反垄断法》究竟反什么?什么行为会构成垄断行为?所以我们从方便面的风波开始说起。看一下我们的大屏幕。

  (播放短片)

  解说:

  7月下旬以来,在中国内地流传的方便面涨价消息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中国国家发改委不断收到群众投诉举报和律师来函,反映一个叫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的组织和相关企业涉嫌传统串通上调方便面价格,国家发改委随即立案调查。

  经国家发改委初步查明,去年年底至今年7月初,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先后三次召集有关企业参加会议,研究棕榈油和面粉涨价引起的企业成本增加问题,协商方便面涨价事宜。有关企业按照会议的协调安排,从今年6月份开始,相继调高了方便面价格,致使部分地区不明真相的群众排队抢购。

  国家发改委认定,上述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价格秩序,阻碍了经营者之间的正当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和相关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价格法》和国家发改委《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已经构成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

  国家发改委责令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立即改正错误,公开向社会作出正面说明,消除不良影响,宣布撤销集体涨价。

  对此事件,国家发改委正在深入调查,以便作出进一步处理。

  主持人:

  面对这个事件,可能有一段时间有些人有些不解。因为作为企业来讲,它降低成本是非常重要的。你像棕榈油涨价了,面粉涨价了,所以它们要提高价钱,来降低自己成本的损失。

  看起来似乎没有什么错,那么到底方便面企业它们错在哪儿?尚司长。

  尚明:

  如果纯粹从方便面这个事件来讲,因为具体的情况我们还不太清楚。作为企业来讲,如果本身由于原材料涨价或者其它的原因,导致某一个企业跟着市场的价格涨价,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是这个事件,刚才大家看这屏幕,如果是这样的话,由行业协会把所有同行的经营者聚集在一起,大家来讨论价格的问题,就有可能会涉嫌触犯了《反垄断法》的问题,尽管没有《反垄断法》,在国际上也有通常的做法。比如说国外的《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称这种行为都叫卡特尔,或者叫协议价格,就是同行的竞争者本来是互相竞争的关系,但是大家坐在一起,变成了朋友,那么他们共同对付的对象很可能就是消费者。这种情况被视为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主持人:

  在《反垄断法》中,黄主任,关于这种行为怎么样规定的?行业组织串通起来这种行为。

  黄建初:

  《反垄断法》对经济垄断协议是做了明确规定的。经济垄断协议主要是经营者之间的行为,但是行业协会,这个案例就说明这个问题,它有可能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来做这个垄断协议的。

  因此,在这次通过的《反垄断法》当中对这个做了明确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进行垄断协议,如果违反了,也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管理机构,还可以撤销它的登记。

  主持人:

  好,我们接下来通过一个字版来了解一下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什么样的垄断协议算垄断协议,是被禁止的,我们来看反垄断法的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

  第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

  第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

  第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

  第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

  第五,联合抵制交易;

  第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这是《反垄断法》第十三条中对于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这些协议的具体内容。

  刚才从背景短片中我们可以看出来,此次方便面集体涨价事件是有所谓的一个叫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发起的、组织的。看来串通涨价行为不仅仅是企业可能做,行业协会也可能做。所以接下来就是这个问题,中国的《反垄断法》对于行业协会的这类行为又有什么样相关的规定?

  黄建初:

  这个刚才我已经做了介绍,我前面已经说到,法律的规定主要是对经营者的,但是行业协会可能出面组织经营者来从事这种垄断协议。在这次常委会审议过程当中,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也增加了明确的规定,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来从事进行这种垄断协议。如果要从事,他就要承担相应的垄断责任。

  主持人:

  前面我们谈的可以说是《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之一,就是反垄断协议的问题,就是禁止企业之间或者是行业组织之间就某些方面达成垄断的协议。在《反垄断法》中还有第二大支柱,三大支柱之二就是关于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什么样的企业可能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呢?就是这些大公司,它的经营规模比较大,它们往往会成为各国反垄断当局的制裁对象。

  最近就有一个例子,上月底,欧盟对美国的英特尔公司提出了一个反垄断的指控。我们要谈这个话题,也结合这个背景来看一下。

  (播放短片)

  解说:

  欧盟委员会7月27号证实,欧盟已经对全球头号电脑芯片制造商——美国英特尔公司提起反垄断指控,因为该公司涉嫌滥用市场垄断地位,打压竞争对手美国超威公司。欧盟委员会在一份声明当中说,英特尔公司实施了三种类型的滥用市场垄断地位行为。

  其一,英特尔公司为电脑生产商提供大笔折扣,前提是后者必须全部或大部分使用英特尔公司生产的中央处理器;

  其二,英特尔公司还多次花钱买通电脑生产商,让后者不要或暂缓建造使用超威公司中央处理器的电脑生产线;

  其三,为了与超威公司在服务器市场上争夺战略客户,英特尔公司还以低于平均成本的价格提供中央处理器。

  所有这三类行为,都是为了将超威公司赶出市场,每一类行为都构成滥用市场垄断地位的违法行为。

  在全球中央处理器市场上,英特尔公司一直是龙头老大,超威公司虽然位居第二,但是与英特尔公司差距较大。2006年年底,超威公司在全球中央处理器市场上所占的份额大约是25%,而到今年三月份,其市场份额已经缩小到了19%。

  主持人:

  尚司长,请您先给我们解释一下什么叫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国在《反垄断法》中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又是怎么规定的?

  尚明:

  刚才你就讲到一个比较专业的概念了,就是反垄断三大支柱。第一个支柱刚才讲到是垄断协议,是同行竞争者或上下游之间达成一个协议,损害消费者,阻碍竞争。

  第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个一般来讲是一个大型企业的行为,刚才讲到那个企业就是龙头老大,它首先是在市场上具有支配地位。作为各国来讲,支配地位判断的标准不一样。有些国家认为,支配企业在市场上如果占有了50%,一个企业,那么它就足够大了,两个企业如果有协调一致的行为,占有60%或70%就足够大了,世界各国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无论如何,一个企业也好,两个企业也好,那么这个企业或者这几个企业,在这个市场上它具有控制价格,控制交易条件或控制市场内数量的地位,这个地位叫做对市场的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本身是没有什么关系的,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你企业足够大,不应该受到指责。但是如果你滥用了这种支配地位的话,那么就有可能涉嫌触犯了《反垄断法》。什么叫滥用呢?就是说它阻碍了竞争,影响到其他竞争者进入,从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种情况下就是滥用。它的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比如说高价销售,还有一种情况是低价销售,

  主持人:

  就是我想定多高就多高。

  尚明:

  我想定多高就多高,因为它是自由垄断的,你必须买我的。还有低价销售,为什么低价呢?就是低价销售我有足够的实力。

  主持人:

  排挤其他竞争者。

  尚明:

  利用消费者把其他竞争者排挤除外,还有限制其它的交易条件,包括拒绝交易,还有价格歧视,卖给甲公司和卖给乙公司是不一样的。所以这些都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权利。

  主持人:

  我理解就是他有这个权利,但是你不能滥用这个权利,你应该依法来使用这个权利,这是您解释的概念。在中国的《反垄断法》中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有什么样的规定?

  尚明:

  刚才基本上我是讲了全部的概念,它没有一个固定的概念,它只是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国设置了这样一条制度,第一我说禁止你,一个企业也好,两个企业、三个企业也好,你这种支配地位一定要适当的使用,适当的使用可以提高效率,造福于消费者,这是鼓励的。但是如果你滥用了,刚才讲到那几种情况下,你阻碍了竞争,削弱了其他竞争者的权益,同时损害了消费者,是被反对的。中国在设计这种制度的时候,也借鉴其它国家的一些做法。比如说何为市场支配地位,这是处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那么有很多的判断条件。

  还有一种快速的办法,一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有50%以上,两个企业在市场上占有三分之一,三个企业占有市场份额的三分之二,我就认定你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没有关系,你是不能乱来的,它这条制度基本是这样一条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本身不可怕。

  所以做这个节目的时候,我想告诉这些大型企业,你们不必担心,你企业的正常发展是绝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但是如果你利用了自己这种特殊的地位,去影响竞争、削弱竞争,法律可能要对你进行制约。

  主持人:

  最重要的就是不能对消费者的权益构成危害,另外不能对行业的竞争构成危害。

  尚明:

  对,不能影响竞争。

  主持人:

  这是一个概念方面的问题,那么我们知道刚才谈到的背景情况是,这个公司被欧盟给起诉了,它本来是美国的公司,但是被欧盟起诉了。所以由此事我们想到,中国的《反垄断法》,到底它适用的对象是哪些?请黄主任给我们介绍一下。

  黄建初:

  中国《反垄断法》适用的对象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垄断行为,包括所有可能从事经营的组织、个人都包括在内。

  主持人:

  对于外国企业有没有相关的一些适用的范围?

  尚明:

  适用的对象有两种方式,一个是适用什么样的行为,刚才讲到卡特尔、协议、滥用。还有一种它适用的地域范围,一种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垄断行为,刚才讲的这一种。还有一种发生在境外,但是它对中国市场竞争会产生影响。刚才你举的一个例子,发生在美国的一个公司并购案子,为什么欧盟最后不同意呢?因为对欧盟的市场竞争产生了影响,所以最后它附加了很多的条件,也同意了这种并购。它有域外管辖的效力,这在全世界的《反垄断法》和《竞争法》上都有这种规定。

  主持人:

  前面我们谈了构成《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的两个,一个是垄断协议,一个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样的概念,两位给我们解释清楚了。三大支柱之三,就是企业并购的问题,我们注意到企业并购这个话题,好像在《反垄断法》中用词叫“经营者集中”,黄主任给我们介绍一下,“经营者集中”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概念?

  黄建初:

  “经营者集中”它实际上就是企业并购的一个概念。因为在市场竞争当中,它肯定是通过不同的方法,它都要产生优胜劣汰,优胜劣汰的情况下有两种办法能够使它取得一定的优势地位。

  一种办法通过它自己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还有一种办法通过企业并购,通过和其它企业的联合,这当然包括合并,也包括采用股权,通过股权的关系来加以收购。这样就可以很迅速地取得在市场上的一种支配地位。但是“经营者集中”并不是我们《反垄断法》当中一概都要反对的,《反垄断法》当中反对的是具有或者可能产生,排除和限制经营效果的那种“经营者集中”。

  主持人:

  这个概念有点像刚才尚司长谈到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你有支配地位,我们不反对,但是如果你滥用了这个权利,就会受到法律的制约。“经营者集中”是不是也是这样一个意思,就是你可以集中,你可以并购,但是什么样的情况下,不允许这样?

  尚明: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是这样的,就是你企业已经占有了支配地位,那么“经营者集中”也可能集中以后就具有这种支配地位。但是在处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时候,你不但有支配地位,而且你滥用了这种地位,这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这样,你本来是几个比较大的企业,或一些中型的企业集中以后,你可能占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时候要由审查机关来判断,你集中以后,你的这种支配地位有没有可能滥用,或者有没有可能阻碍或影响竞争,它是一个预期判断。有的时候这种判断是比较容易的,比方说在一个区域内,有两个直接竞争的企业,由于它们的竞争关系,导致它们不断地互相竞争,促进创新和科技进步,提高效率,那么对消费者带来好处。

  但是如果这两个企业合并了,两个各占50%的企业合并了,变成一个寡头,那么它就有可能利用它的这种地位,它就不去搞创新了,它也不去提高服务质量了,有可能削弱竞争,或者最后是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对于这种并购,可能审查的机关或者禁止,或者是附加一些条件,或者几个本来是中型的企业并购,也可能。在判断这种是否对市场进入造成阻碍的时候,或者对竞争造成阻碍的时候,大多数情况下还是看它的市场份额,首先是看市场份额,然后再看其他竞争者能不能够进入,有很多的判断条件。

  主持人:

  黄主任,经营者集中可以使企业做强做大,中国现在是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反垄断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于中国的企业做强做大有没有负面的一些影响?

  黄建初:

  我觉得《反垄断法》本身是不反对企业做强做大的,因为本身是一个市场竞争的需要。但是《反垄断法》主要是反对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是那个市场支配地位和经营者集中审查是一个什么关系呢?不管是垄断协议也好,或者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也好,它一般都是采取的是事后来监督检查,事后发现以后进行查处。

  经营者集中实际上是事先审查的一个机制,实际上就是有一个判断,判断经营者集中将来是不是会可能或者具有产生、排除或者限制的效果,对什么样的集中要进行审查,将来中国的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会根据现代法律的规定,国务院将会确定一个标准,它应该是在有一定的标准的情况下,然后再集中进行审查。在不达到这个标准的情况下,那是不需要审查的,还是我们法律确实是鼓励的,不需要审查的。

  另外即使达到了这个标准,在审查过程当中仍然有很多的因素需要考虑,就是对于经营者集中来说,除了它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以外,其它是不是在某些方面对我们国家国民经济的发展还是具有一定作用的,这个还需要进行非常仔细、非常认真的来分析和评价这个体系。

  尚明:

  我也补充一句,刚才讲到并购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时候,也给我们国内的企业在这里说明一下,今后要设定一个标准,刚才黄主任讲了,或者是交易额,或者是市场份额占多少,或者是资产总额占多少,合并以后。这个额要定到一定的程度,不是使绝大多数的那些并购都要到反垄断机构去审查。

  主持人:

  现在这个额度还没有定出来。

  尚明:

  现在额度留给国务院来执行这个规定。

  黄建初:

  法律授权,由国务院执行这个规定,因为额度的情况非常复杂,不同的行业应该是有不同的标准。

  尚明:

  因为在美国是定了两亿美元,欧盟是定在全球范围内,它自身总额要达到50亿欧元,所以这个都根据各个国家或地区情况,不同,全世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另外刚才还讲到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如果事后审查,它有利于企业及时地合并,对经济上显然是有好处的。但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是实行事先审查,因为市场审查就等于给了你一定的保险系数,我同意你合并了,你合并以后可以正常的操作下去。用一个比较形象的比喻,相当于摊鸡蛋,事先同意你摊多大鸡蛋,那么可以,是一盘菜。如果事后的话,那行了,这个鸡蛋我摊多了,再让你收起来,就很麻烦。

  主持人:

  回不去了。

  尚明:

  因为它很可能让你恢复原状,要求拆分,损失会很大。但是这种情况下,要求审查机关审查的速度要快,所以多数情况下都是在20天或30天之内,或者90%、95%这案子都在这个期间内全部审查完了。

  主持人:

  好,关于这一条的相关规定,我们来看一下我们的字版《反垄断法》第三十一条里面,对外资并购国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来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这个相关的规定在第三十一条里面可以说有有非常具体的一些规定。

  我们接下来再来继续看字版。好,这里谈到了一个什么情形下外资并购国内的企业涉及国家安全的问题?尚司长,您来回答一下。

  尚明:

  我们在提到《反垄断法》的过程中,也在考虑,在审查竞争关系的时候要不要审查国家安全的问题,实际上在全世界并没有采用统一的做法,很多国家在审查市场准入的时候,同时它也在审查反垄断。同时还有一套体系,在审查所谓的国家安全或者经济安全。实际不管是在一个法里也好,或者在几个不同的法里也好,都是在处理这个问题。《反垄断法》在起草、讨论的过程中,大家也在关注这个问题。实际它是相关的问题的两个方面。所以在这里交待了一条原则,外资并购除了要依照《反垄断法》进行市场竞争方面的审查以外,还要依照中国其它有关的法律,包括安全审查方面的法律,进行国家安全审查,这是很重要的一条。

  主持人:

  这好像也是一种国际惯例,并不是中国的。

  尚明:

  安全审查是全世界的,很多国家都这样做。

  主持人:

  这是我们关注的,前面谈到的《反垄断法》的三大支柱,垄断协议的问题、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经营者集中的问题。

  接下来我们还注意到,在《反垄断法》当中有几个热点。第一个热点就是关于行政垄断,在《反垄断法》中有一章专门论述了反对行政垄断。黄主任,您对这一章的内容怎么看?

  黄建初:

  反对滥用行政权利来排除限制竞争,这是我国政府一贯的立场。在2002年的时候,国务院就出了一个规定,禁止地区封锁。这次我们《反垄断法》当中的规定,在原来国务院规定的基础上,用法律规范的形式进一步明确了要禁止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的要求。但是要说明一点的是,行政垄断的问题是很复杂的,产生的原因也很多。从世界各国很多的《反垄断法》来说,它主要反对的是经营者集中,就是企业的垄断行为,有很多国家的《反垄断法》是并不调整行政垄断行为的。

  我们国家应该从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出发,而且计划经济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当中,这种现象还是比较多的,老百姓也不满意。所以在这次制定《反垄断法》的过程当中,专门用一章规定,禁止滥用行政权利来排除限制竞争。当然我想这个问题要完全解决,还不能光靠《反垄断法》的规定,因为这个还涉及了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特别是深化政府的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严格的依法行政,严格的行政责任,才能逐步的把这个问题完全解决。但是中国通过《反垄断法》这部专业性、技术性的法律对这个作出明确的规定,我觉得对遏制这种以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是能够发挥一定作用的。

  主持人:

  黄主任,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法律已经定了,已经通过了,但是怎么样来认定这个行为是不是垄断的行为,这是很重要的,所以需要有一个机构,那么这个机构情况的设计是怎么样的?

  黄建初:

  确实,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施,反垄断的执法机构是《反垄断法》当中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在这次立法过程当中,因为我们国家反垄断的工作,虽然这个法律是今天审计通过的,但是反垄断的工作是我们国务院有关部门是一直在做,现在有一部分国务院的部门已经承担了反垄断的执法职责。因此,我们在《反垄断法》当中只是明确规定了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它应该有的职责以及它工作的程序,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哪一个机构是反垄断的执法机构。

  为了保持我们法律执行的连续性,授权国务院对反垄断的执法机构作出规定,这样一方面保持法律实施的连续性,另外一方面也为我们进一步国务院在机构改革当中来完善机构留下了空间。同时也考虑到我们的反垄断要具有权威性和统一性,因此法律还规定,国务院要成立一个反垄断的委员会,它可以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的工作,具体包括它可以拟定一些竞争的政策,它可以对我们国家的整体市场上的竞争状况做出评估,另外还可以制定发布反垄断的指南,同时协调反垄断的行政执法工作,以及包括国务院授权的其它一些职责。

  对于反垄断委员会,它的组成和工作职责,法律已经做了明确的规定,是授权了由国务院来规定的。我想法律当中介入规定,就可以保证我们《反垄断法》在正式实施以后,能够得到很好的实施。

  主持人:

  对,光有法不行,一定要很好的实施。这是一个问题,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反垄断法》的实施跟普通的消费者个人都有很密切的关系的,比如这次方便面企业串通涨价的问题,以前老百姓可能不太明白,有了《反垄断法》之后,再有这样的行为,比如说消费者可不可以举报。

  尚明:

  你讲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因为有了法了,刚才黄主任讲了也有机构了,这个法还不能把它很好的操作和贯彻下去,还要有大家共同的行动,所以这个法也涉及一些制度,帮助群众或者有一些企业来共同执行《反垄断法》,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比如说举报制度,这里面有专门的条款,任何一个消费者或者受损方都可以向有关的当局举报,比如说刚才讲到的串通涨价的行为,举报以后就可以进行调查和处理。另外对于涉嫌的一些企业,也涉及一些制度,使他们能够及时地正视自己的错误并改正。比说这里面有自首制度,比如说在实行协议的时候,你觉得自己触犯了法律,如果你及时自首,并且提供了证据,就可以及时地帮助解决。

  主持人:

  就是说我是冤枉的,我被拉着进去对吧。

  尚明:

  也不一定是冤枉,产生这种事情以后,如果你认清了自己的错误还是可以改正的。

  主持人:

  好,今天可以说这个法律的话题内容非常的丰富,时间的关系,先谈到这儿,非常感谢两位到演播室参与我们的节目,谢谢二位。

  好,观众朋友,今天的《今日关注》到这里结束,感谢您的收看,再见。

  主 编:战丽萍

  制片人:张立勇

  策 划:王冬妮

  编 辑:刁伟华 闫 敏

  监 制:王未来

  E-mail:chinanews@cctv.com

  jinriguanzhu@cctv.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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