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卖旧货享减免税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4日11:03 江南都市报

  南昌昨出台50条税收新规定

  本报讯记者王宣海报道:为优化纳税服务,昨日,南昌市国税局专门出台了“关于促进科学发展确保税收与经济持续 稳定增长的实施办法特提出以下实施办法”,提出了50条促进南昌崛起的税收新举措。

  纳税人卖旧货可减免税款

  南昌市国税局规定,对市场内的经营者和其经营的农产品,除基层国税机关有证据证明销售者不是“农业生产者”和 不是销售“自产农产品”外,一律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税政策执行。对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 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资产),无论是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是否为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 ,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符合有关规定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 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旧机动 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国有大中型企业吸纳富余人员纳税有优惠

  南昌市国税局征管范围内的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分离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 符合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吸纳 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

劳动合同条件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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