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种方式对价格联盟说“不”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5日10:20 《法人》杂志

  文 本刊记者吕冰心

  一位律师讲述了这样一个案例:

  在80年代初,美国有两家知名的航空公司美国航空公司和勃兰尼夫公司,两家为争夺客源而互相压价,甚至有时达 到“赔本赚吆喝”的程度。后来,一位航空公司的总裁给一位公司老总打电话,说可以联合起来提高20%的价格。富有戏剧 性的是,另一位公司老总对其谈话内容录了音,于是便对打电话的总裁提出了告诉。结果,这位总裁及其公司受到了严厉的法 律制裁。

  “同一行业的人们很少聚集在一起,他们一旦聚集在一起,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新古典经济学派奠基人亚当 ·斯密曾经表示。而此种共谋行为被称为“卡特尔”。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就是“卡特尔”。因此, 同业巨头们对聚会多是“唯恐避之不及”,即使偶有“共谋”的想法,也是采取严密的保密措施。否则,一旦被发现,那将会 面临灭顶之灾。

  但是,在中国,这种价格“卡特尔”却是屡见不鲜:从1998年的“彩电保价联盟”、三轮车自律价、国内航线收 入联营协议,到今天与广大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方便面价格联盟以及“京沪空中快线”联盟, 企业垄断价格(利润)的冲动从来就没有停止过。外国企业更是对中国企业明目张胆的大搞“结拜”、“联盟”的作法感到震 惊。

  虽然,这些价格联盟的寿命不长,我们还是惊讶于其“野草”般的生命力,一旦等到“春风”的来临,便肆无忌惮的 “再生”起来。

  那么,频繁出现的“价格联盟”具有怎样的性质,是否违法?如果违法,要进行怎样的处罚?价格联盟为何频繁出现 ?在近期“价格联盟”成立过程中起主导地位的行业协会在中国的定位和职责是什么?国外行业协会发挥怎样的作用?就这些 问题,我们采访了公司法专家、大成律师事务所的林晓东律师,北京联合大学刘慧勇老师以及青岛中院的邱彦法官,他们的观 点或许提供了一种思路。

  公司法专家、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林晓东律师

  “对这种来自‘市场’的所谓垄断,要规制但也要慎重,因为政府反垄断同样是有成本的,同样存在影响市场效率的 问题,更要警惕其权力的膨胀给经济生活带来的另一种危害。”

  企业维持利润的方法无非是降低成本、控制价格。从现实难度来讲,前者要大于后者。因此,企业只能在价格控制上 做文章。但在竞争充分的自由市场里,个别企业是不可能控制价格的,消费者会立即还以颜色——“用脚投票”、拂袖而去, 没有哪个企业敢玩这个游戏。但是,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甚至一个行业的多数企业联合起来,通过协议、密谋共同操纵市场 价格,则是危险的,应该受到反垄断法的规制。

  认定价格卡特尔行为,有三个问题值得注意:一,它是企业之间的集体行动,而且相当数量的价格卡特尔是通过行业 协会、公会建立的,比如现在的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二,其或通过公开协议,或默契配合,旨在共谋操纵价格。其实,像《 乳品企业自律南京宣言》这样的,算是不打自招了,更多心照不宣、暗通款曲的共谋行为更难认定。三,其造成了限制竞争的 损害后果。为什么我们要鼓吹市场经济,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市场的价格机制能灵敏地反映市场供需关系,实现各种资源的合理 流动与配置,而价格卡特尔人为改变了价格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必然将破坏市场的均衡和激励功能。当然,最直接的后 果是消费者福利的减损。——对一个在城市里的农民工来说,他买一盒方便面得多花一笔钱,这是实实在在的损失。

  治理价格卡特尔,途径有二:一是法律的规制。经过调查,认定为垄断行为之后,可追究其赔偿责任(民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宣告协议无效、罚款(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处以刑罚(刑事责任)。但在反垄断法出台之前,根据 现行法律法规如何认定操纵价格的垄断行为存在一定的困难。二是经济上的产业升级。一般来说,价格战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 业之间的概率更大些。从长远来看,要走出恶性价格战和协议垄断价格的循环,唯一的道路就是加速产业升级,完成从劳动密 集型向智慧密集型的转型,通过产品创新、市场创新避免在低端市场上死缠烂打。

  各种价格联盟已影响到民众的生活,现在群议汹汹,要求政府反垄断,但我自己的观点就是对这种来自“市场”的所 谓垄断,要规制但要慎重,因为政府反垄断同样是有成本的,同样存在影响市场效率的问题,更要警惕其权力的膨胀给经济生 活带来的另一种危害。

  事实上,除了寡头式的价格垄断(比如电力、电信),类似奶制品方便面这样的价格联盟几乎是不攻自破的。要维持 价格和利润,联盟当然是最优的选择,但企业家毕竟不是“义”字当头的梁山好汉,谁能保证其他草头王包括带头大哥不会反 水或变相反水?在别人反水之前,不如自己先反水捞一把。市场讲究抢占先机,谁先反水谁先进水(钱)。联盟于是寿终正寝 、彻底歇菜,——更别说那些没有加入联盟、有奶(水)就是娘的游兵散勇了。有关专家研究这款心理游戏很久了,给它取名 叫“囚徒困境”。

  北京联合大学刘慧勇

  赠送、降价特价销售本是企业销售过程中的促销手段,本是企业依据自身状况和市场环境自主决定的事情,只要不违 反法律,国家、行业协会不可越俎代庖的干预,否则就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侵犯,也是对消费者利益的侵犯

  “取消所有涉及产品的捆绑、搭赠(包括其它产品或礼品)销售行为”、“取消特价、降价销售。对于特殊的临逾期 (已超过二分之一保质期)产品,其销售价也不得低于成本价”。上述做法,采用强硬的“一刀切”的行政方式不正当地限制 了企业的销售活动,于法于理都欠妥当。

  众所周知,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禁止在商品销售过程中赠送以及降价、特价销售,《价格法》第14条、《反不正 当竞争法》第11条仅禁止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而且,《反不正当竞争法》还规定了“在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 其他积压商品、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而降价销售等”几种特殊情况。之所以如此规定,就是考虑到降价销售本身的复杂性 ,不同企业在不同情形下采取的行为,法律评判标准也应该有所区分,尤其是特殊的临逾期产品,要求其销售价也不得低于成 本价,明显与法律规定的原则不符。从常理讲,赠送、降价特价销售本是企业销售过程中的促销手段,本是企业依据自身状况 和市场环境自主决定的事情,只要不违反法律,国家、行业协会等任何其它主体有什么理由强行干预?行业协会非要越俎代庖 ,这本身是对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侵犯,是毫无道理的。

  针对价格联盟的置疑,乳品企业的反驳是,“我们并没有变相涨价,只是恢复乳品的真正价值,所以不是价格联盟” 。即使市场上乳品的名义价格(看得见的价格)是原价,当事人的行为真的就名正言顺吗?其实不然。

  事实上,从限制竞争的角度去看,当事人的行为应定性为不当的“限制竞争行为”,当事人的行为客观上限制了各企 业通过采取多种销售策略进行竞争,这一点是毫无异议的。这种行为被称为“限制竞争协议”。

  现代各国普遍立法禁止和惩罚限制竞争协议等各种限制竞争行为。我国将来出台的《反垄断法》肯定也会遵循国际通 例,对限制竞争协议进行规制。但目前而言,《反垄断法》没有出台,立法没有明确界定,导致人们对此种行为的特征、危害 性认识不清,这也正是类似行为在现实中屡屡出现的原因之一。不过,国家发改委日前已经下发通知,要求“经营者或者行业 组织不得以会议纪要、协调价格、价格联盟等形式串通定价、联合提价。要严肃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

  另外,我们也应该看到,北京奶协此次“行业自律”也好“行业自救”也好,行动的出发点或主观愿望可能是好的。 但无论是行业协会还是我们的政府部门,需要少一些“兰州牛肉拉面式”的非市场化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水平,这样才能真正 为行业企业服好务,创建和谐健康的市场经营秩序。

  青岛中院邱彦

  “行业协会往往会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一种联合能力,组织协会成员实施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应受到反垄断法的 重点规制。”

  行业协会维护企业的利益本无可厚非,但是,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协会也需要权衡消费者的利益,否则从成员来 看,也会损害企业的利益。

  一个优质的、品牌化的企业首先是一个遵守法律的良好“公民”,在此基础上也要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包括向消费 者提供价格合理、品质优良的产品。但是,在近期一轮轮的“价格联盟”风波中,伊利、蒙牛等知名企业也被行业协会带进了 沟里。北京奶业协会组织了三元、光明、伊利、蒙牛、三鹿5家乳企于2007年7月23日率先在北京地区启动“乳品企业 自律南京宣言”实施计划。

  虽然我国《反垄断法》尚没有出台,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它们的“联合”行为不违反法律,《价格法》、《制止价格垄 断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对类似的“操纵市场价格”行为已经有所规制。《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明文禁止经营 者之间通过协议、决议或者协调等串通方式操纵市场价格,以及凭借市场优势地位牟取暴利、实行价格倾销和价格歧视。

  其实,行业协会并不为我们国家所独有。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行业协会的历史有几十年甚至是上百年 。比如,美国的各行各业都有自己的行业协会。行业协会不仅制定对行业行为进行约束的行规,也制定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规 定,由行业协会进行的自律性监管。但是,发达国家的行业协会是一种自发组织,且绝大多数非营利,和政府没有隶属关系或 级别关系,不受政府干预,高度自治、独立性强,更像是我国国家的“浙江商会”等组织。相比较而言,我们的行业协会一般 带有一些官方色彩,具有“半官、半民”特性。

  美国学者pellman曾经说过,社会团体先天具有反托拉斯法的“爆发力”。行业协会往往不自觉的对协会成员 实行业务上的统一管理和控制,尤其在本行业处于激烈市场竞争的时候,行业协会很容易把天然的协调能力转化为一种联合能 力,组织协会成员实施一些限制竞争行为。因此,行业协会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重点规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借鉴国外行业协会的先进经验、法律制度,规范、监控我国的行业协会就具有重要意义。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