择校费两万以下可重新核定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05:57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吴旦颖)昨天省物价局在明确“学校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外表示,择校费偏低,且标准在2万元以下的可重新按规定核定。

  针对地方物价部门反映因过去允许对择校生收取学费而制定择校费时标准定得偏低,省物价局表示,高中择校费应根据上一年度同类学校生均实际培养成本乘以3制定。对于择校费偏低,且标准在2万元以下的可重新按规定核定,但增加金额不得超过该校高中生每学期学费的6倍。高中择校生课本费仍按“一费制”所含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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