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出台服务开发区企业招工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6日10:33 扬子晚报

  昨日,记者从市政府获悉,市政府出台《宿迁市服务开发区企业招工促进劳动力就地转化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做好开发区企业招工服务工作,鼓励劳动力在本地就业,多渠道引进外来劳动力,优化企业用工环境,服务招商引资企业等方面制定出一系列具体的政策意见。

  在鼓励劳动力在本地就业方面,《意见》提出,各地对辖区内劳动力到本市开发区企业就业的,免除义务工及“一事一议”费用,凭企业与劳动者本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经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定,由开发区财政支付。市、县(区)开发区要以开发区下属公司为主体,选择适当区域集中建设蓝领公寓,租给企业使用,承租企业应免费提供给进城务工人员居住。凡在开发区企业就业满一年以上,愿意在市区购买商品房的,开发区为其按揭贷款提供担保,贷款利息由开发区财政按50%给予贴息。对在开发区企业就业的职工子女入学,按就近入学原则,免收择校费,与当地城镇居民子女享受同等待遇。凡在开发区企业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人口,可携子女转为开发区常住人口。

  在鼓励多渠道为开发区企业输送人员方面,《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大财政投入,市、县(区)财政和经济开发区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专项用于开发区招工服务工作。市经济开发区按不少于100万元安排配套资金,专项用于市经济开发区企业招工奖励、培训补贴、以奖代投以及招工经费等。《意见》还提出,要建立校企挂钩定向培训制度,对落户开发区新办企业,相关培训机构要根据企业用工需求,优先开展定向培训。按照“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原则,对向开发区企业培训输送劳动力的,实行有偿服务,允许培训机构、中介机构向企业收取一定的中介服务费用。凡完成政府下达的招工任务,为开发区企业组织招工的村(居)委会,按照每人50元的标准发放组织经费。对输送企业紧缺工种的劳动力,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开发区财政支付。对外来劳动力在本市开发区企业就业的,与本地劳动力享受同等待遇。(记者 王国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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