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车企业不得收取挂靠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08日07:04 城市晚报

  ■记者 隋胜伟/报道

  本报讯今年8月31日,惠及长春市出租车个体经营者和出租车企业的一份文件——《关于规范出租车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正式下发。文件由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长春市监察局联合制定。昨日上午,记者获悉,从9月7日文件正式生效起,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出租车企业不得收取一次性租用经营权费(挂靠费)。依据目前出租车企业收费基本情况,企业收取的经营权租用费每月最高暂不应超过500元。

  租用经营权合同要备案

  按照文件要求,长春市将建立责任管理体系,并加大监管力度。具体举措是通过有偿延长出租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与继续申请经营的经营者签订《长春市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延长守法诚信合同》。

  出租车企业应与出租车司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杜绝霸王条款,在签订合同时,承包者应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合同必须双方各执一份,并由出租车企业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租用合同首签不低于三年

  此外,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经营权使用期限。大包合同可以首签三年,到期后应再续签二至三年,续签到期后承包者仍有意愿继续经营的应与出租车企业协商;租用经营权合同首签不低于三年,现有合同剩余期限不足两年的应保证不低于两年(自文件下发之日算起),到期后承包者如有意愿继续经营应与出租车企业协商,出租车企业可优先考虑;经营权与车辆使用期限不满三年的,应以实际剩余使用期为限签订合同。

  租用费用每月不超500元

  长春将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除合同约定的费用外,企业不得收取一次性租用经营权费(挂靠费)。依据目前出租车企业收费基本情况,企业收取的经营权租用费每月最高暂不应超过500元。企业的各项收费项目、标准及代收代缴的费用,应出具企业收费票据、出示原始凭证和明细表。对不按规定进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并予以处罚。

  经营权严禁私下转让、倒卖

  文件要求,经营权转让应在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之下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严禁私下转让和倒卖经营权。对私下转让和倒买倒卖经营权的,依法予以严肃查处,直至取消其经营资格。

  要建立出租车经营准入推出制度。制定出租车企业资格审查标准,坚持出租车企业资格审查制度,加强对出租车企业资格、内部管理、合同签订和履行、企业和驾驶员的收益分配关系、企业诚信和服务质量、对出租车驾驶员管理、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监督。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依法予以处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对经营权有效期与车辆报废期实施同步的原则,分批次有偿延长经营权使用期限。延长使用期的经营权有偿使用金按年度交纳,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经营权使用期限按实际运营时间计算,以3个月为计算单位。

  将实行出租车牌照专用号段

  将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实行举报奖励制度,采取多种形式,突出打击重点。长春市客运出租汽车将逐步实行出租车牌照专用号段。规范调整自发形成的各类车队。加强行管部门自身建设,强化执法人员监管体系和廉政勤政体系,严厉查处执法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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