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江:从纸包子事件看中国的媒体现状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1日17:15 南方都市报
展江:从纸包子事件看中国的媒体现状
展江

  从“纸包子事件”看中国的媒体现状

  培育理性思想 传播和谐文化 弘扬人文精神

  公众论坛

  展江,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新闻传播系主任。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法学博士。曾在海军部队服役9年,从事报纸工作8年。主要研究方向为美国新闻媒介运作机制和新闻传播理论,著有《战时新闻传播诸论》、《正义与勇气》等,译有《美国新闻史》、《一个自由而负责的新闻界》、《新闻与正义——普利策新闻奖获奖作品集》、《信息时代的新闻价值观》等。  

  主题简介:北京电视台记者訾北佳因炮制“纸箱馅包子”虚假新闻,结果法院以损害商品声誉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引发了公众对新闻真假的讨论。济南遭遇大暴雨,一位网名叫“红钻帝国”的女网友,因为在网上跟帖讨论,被警方以“恶意散布谣言,意图在群众中制造恐慌气氛”为由拘捕,引发了公众对信息真假及言论自由的讨论。如何看待新闻的真假?如何看待信息的真假?  

  1 三起新闻事件背后的问题  

  各位朋友们好,我今天讲的题目是《从“纸包子事件”看媒体现状》。这个已经成为一个公众事件,之所以成为公众事件,一定有非常深刻的社会原因。我想对我们新闻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提出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同时我个人认为,中国的媒体如果说要完成公众所赋予它的使命,要在当下非常复杂的社会转型期承担媒体应该承担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同时也需要我们依法治国的国策能够在新闻领域得到体现。很遗憾地说,目前在新闻领域里基本上是一个无专门法可依,或者说还是人治的状态,包括刚才所说的“纸包子事件”爆发、处理、判刑的。那么公众在其中,只能通过一些场合表达一些怀疑、困惑,很难具体地参与到事件中,而媒体的表现应该是由公众评判的,至少公众的评判占据主要成分。

  我们都知道,“纸包子事件”确实是让国内外感到非常震惊,但是我们从今年年初回顾一下,应该说今年媒体所出现的骇人听闻的事件已经不止一次了,至少今年有三起让人大感意外的事情。

  一月份第一次出现了一个概念,就是所谓媒体“临时聘用人员”,这个称呼是有严重问题的,我下面也会继续说到。那个人在所谓的“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被打死了,这个事情发生之后,国际上的反应非常强烈。事件发生之后国际媒体纷纷报道,也有媒体打电话采访我,我解释说这个事情可能跟因公殉职没有什么关系,他去世了,我们应该说感到痛心,但是他这次去大同的一个煤矿,到底是为了什么前往煤矿,这实在是可以怀疑的,因为我们都知道,最近几年山西这个省份比较特殊,一方面是煤炭的红火,另外一方面是假记者大量出没。在山西这个地方出现假记者,而且是成群地出没,而且出现一个“史上最牛”的假记者。

  这些事就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其中之一,中国新闻工作者的人身安全是有可能受到威胁的,尽管我认为这个问题不是特别突出。我的看法是,中国的新闻工作者目前的人身安全状况很大程度上还是能够得到保障的。我有一个参照系,今天还有很多类似于中国这样的转型国家,比如说俄罗斯、拉丁美洲的很多国家,那些国家的记者人身安全状况比我们差得多。

  但是我们的问题可能不在于人身安全的危险有多大,而是所谓的新闻从业者是在干什么。比如说被打死的这位叫兰成长的人,据调查没有写过一篇报道,和他同去的一个50多岁的人,据说只有小学文化程度,但是他有一个很响亮的头衔,《中国贸易报》山西记者站英文采编中心主任,这就是我们的新闻制度问题了。媒体记者站除了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少数媒体之外,可以说绝大多数媒体驻各地的记者站,都有大面积的腐败行为,也就是说他们的存在,主要不是从事新闻工作,而是寻租。所以合理地推断,兰成长那次去煤矿,主要还是涉及经济利益,而不是新闻工作。

  我刚才说了,中国记者现在面临的问题,并不主要体现在人身安全有多大的威胁,因为从全国的范围来说,最近几年媒体的从业者被打死也就是仅此一例,之所以大家关注,是因为这样的事件不多。但是往往我们的记者,或者媒体从业者不是从事我们认为他们应该从事的事情,这是兰成长事件透析出来的问题。当然问题也很多,包括“临时聘用人员”这个称呼现在的问题也很大。从兰成长到制造“纸包子事件”的訾北佳,最后也被贴上了“临时聘用人员”的标签,这样就被相关的媒体“隆重推出”,你跟我们的关系是非常松散的关系,而且你是作为我们最基层的聘用人员,所以要处理一定是处理你这样的人,而媒体的主管是安全的。

  第二个事件就是“訾北佳事件”,现在社会上有很多质疑,我也听到了很多。一开始我也跟大家一样,不相信这个新闻是假的,但是现在我们所掌握的事实表明,他确实是在造假,但是为什么要造假,这就比较复杂了。我的简单分析是这样的,中国现在的媒体身份是有所改变的。改革开放之后媒体重要的改变,就是事业单位企业化运作,这个企业化运作就让媒体带上某种企业的属性,也就是说要去盈利了,这是一个重要的改变,让媒体走向市场自负盈亏。但是走到今天出现了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的媒体一些正常维护公共利益的、维护公平正义的功能被遏制了,受限制了,然后盈利的那一面,恰恰得到了助长,因为任何一个方面,都不反对、都不会制止媒体去盈利,媒体自身的从业者、主管,媒体的管理者,包括社会各界,包括企业界。

  媒体应该说对社会事物的发言或者批评也好,对于掌握市场权力或者公共权力的人进行权力制衡,这是非常重要的,可是现在媒体的现状,一方面要履行喉舌的功能,另外市场也在不断跟媒体互动,在我来看,远远不是良性的互动。在这样的情况下,媒体正常的批评功能、监督功能得不到发挥,但是它的盈利功能却得到了助长。所以我说记者站的腐败,大量新闻界的腐败,我认为还是跟我刚才说的,正向功能得不到发挥,但是媒体不正当盈利的行为,得不到制止,这种现象的存在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8月底又发生了一件让人比较震惊的事,就是扬州日报社在申报新闻奖的时候,重新做了一个版面,先是获得了省新闻一等奖,然后又申报了中国新闻奖,拿到了三等奖,让成立50多年的报社实现了零的突破。但是现在有了互联网,有人就把真实的版面和他们后来造的版面发到网上。中国新闻奖刚刚公布的同时,就有人把两个对比的版面发到网上。

  我们都知道新闻造假国际上也有,美国《华盛顿邮报》这样有名的报纸,他们的记者曾经撰写了一个特稿,骗取了普利策奖,但是揭露之后,退回了普利策奖,同时报社把这个人解雇了。

  国外关于假新闻的说法也有很多,当然也有经过我们的媒体转载,但是由一个媒体系统造假,这绝对不是一个个案。版面造假事件之后,我听一些人说现在官方评选的新闻奖,造假是普遍的,尤其是广播电视节目,事后编辑、加工、剪辑,外行也看不出来,但是这次报纸的造假比较低级,而且据说是得到“高人”的指点。但是原始版面的存在,特别是今天很多版面可以在互联网上找到,让这样的行为显得非常低级。

  人们就这种问题首先想到的就是没有底线,不道德,或者说伤天害理。确实是有这方面的问题,但是我觉得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因为在中国,我们说现在的伦理问题,这种约束力量很大程度上已经不起作用了。我并不是主张严刑峻法的人,但是如果伦理道德不能对人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的话,那么法律就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伦理问题,特别是新闻道德问题,在国内外都是非常突出的问题,几乎所有的媒体,包括发达国家,都多多少少存在这样的问题,但是问题严重程度像我们这么厉害的不太多。而且出现问题之后,纠错机制、校正机制,像我们这样疲弱的也不太多。我们是崛起的大国,国力正在蒸蒸日上,中国的形象某些方面应该说提升幅度很大,但是在这个方面,国家某些方面的形象、中国的某些软实力应该说很差的,而且有可能越来越差。  

  2 对媒体管理制度的一点思考  

  要解决这些问题,靠单纯的教育不起作用,伦理道德在哪里?不知道。造假应该说是新闻界最大的问题了,但是这种行为层出不穷,现在媒体的管理者更多的精力是放在防止出现政治性的错误,但是问题是什么呢?在这样的情况下,官员,特别是地方官员,他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然后喜欢跟媒体打交道的搞企业的人,他的利益得到了体现,可是公众的利益受到了损害、受到了打压。在这样的情况下公众的呼声又非常弱小。法律也没有提供多少武器,伦理道德几乎又不存在,这个问题怎么办?

  我想多谈一点法律问题。比如说从訾北佳来说,对他判刑一年确实引起很大争议,定的罪名是损害商品声誉罪,但是给他定损害商品声誉罪是有很多疑点的。首先运用刑法这样的标准,应该是自诉案件,所谓制造假包子的人并没有就这个报道进行起诉,那么起诉他的人是谁?其次商品声誉奖,那个商品在哪里?也不清楚,并不是明确的有标牌有厂家的正常流通的商品,特别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还有就是说对于媒体的从业者,不管是“临时聘用人员”,还是其他人员,进行法律惩罚,在国际上都是认为要慎之又慎的,而且程序不应该是在短期内完成的,法庭的调查取证,这应该是一个很长很长的,包括质证的过程,至少要持续几个月,如果在国外这样的官司可能要几年,但我们是速判速决。

  在国际上訾北佳事件的反应就比较复杂了。首先回答一下“纸包子事件”是真还是假?我一开始认为这个事件的发生可能性也是非常大的,但是了解情况的人跟我说这次确实是造假,但是为什么这样处理呢?原因很复杂。大家都知道,食品安全关乎13亿人,关乎中国食品、中国商品在国际上的销售。所以在这个节目播出后,北京市政府就组织了大批的人员去到市场检查,结果是没有发现。由此,他们就怀疑这个节目本身是不是有问题,再回过头看一下这个录像,看录像的时候就发现有一些疑点,然后他们就通过警方传唤訾北佳,最后承认是造假。

  这里面有具体管理制度的情况,比如说组织食品安全查假包子的是北京市政府,最后要通过这样的一个方式,让訾北佳这样一个所谓的“临时聘用人员”成为受惩罚的人。当然这个方式带来另外一个问题,媒体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谁应该承担主要的责任?如果纯粹是个人行为,那个人负主要责任,如果是一个主要行为,因为电视台相对于平面媒体,它的新闻产品的生产,应该说技术性更强,绝不是一个人可以完成的。所以它的栏目组、制片人、部门主任,乃至于总编辑,恐怕应该负比现在的处分更大的责任。

  《纽约时报》9·11事件的第二年,获得了普利策新闻奖14项奖里的7项,创下了普利策新闻奖的一个纪录。但是2003年出现一个黑人记者造假的事件,率领《纽约时报》拿到7项普利策新闻奖的执行总编引咎辞职,功不抵过嘛。

  而现在我们的问题,就是领导批示部门执行,根据领导的指令采取的配合行为,就这几个案例来说,都是人治的方式。我们在法律制度的建设方面成就是巨大的,现在中国的立法速度在全世界也是居于前列的,尽管现在仍有制定的法律跟不上变化的社会环境这种现象存在,但是我们的基本法律制度已经配套了。但很遗憾的是,没有新闻法,因为没有新闻法,所以对新闻领域的管理,延用传统人治的方式。另外一种方式,我们叫做规制。什么是规制?现在也知道要制订各种管理制度,但是这种东西往往是各个部委自己制定的规定,因为没有经过人大这个程序,没有经过几上几下的过程,要制定多少就是制定多少,而且过程也是不透明的。当然最近几年,制定过程比以前透明了。

  中国对媒体的管理,可以拿出来一大套的规定,包括最近某某电视台节目格调低下,停止播出等等,都是这样的方式。规制存在严重的缺陷,就在于它不是立法机关、专业人士起草,然后由专业人士组织小范围的讨论,然后在一定范围内交给公众去讨论的。这样的文件,虽然说广义说规定也是法的范畴,但是应该说它体现公众意志的程度比较低。

  3 传统法律体系未充分考虑新闻媒体的特殊性  

  人治当然就会带来问题。改革开放的过程,就是从人治向法治过渡,尽管这个过程很漫长,也充满困难,但是人治的弊端已经暴露。我们都认为人治是一种不太科学的,应该说属于过去的治理社会的方式,随意性强,决策过程不清楚,也比较武断,某某人的一句话可能决定某人、某个媒体的命运,可能不一定这样严重,至少决定你在一个问题上的存废,最近这样的事情还在不断发生。

  给訾北佳定的罪尽管引起很大争议,但是也有法律家说訾北佳这样的行为进行刑事惩处也是有道理的,尽管我们认为对他的这种处理是偏重的。中国要改善国际形象,我们就要体现在具体人权领域里的更人性化,更能跟国际社会接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新闻自由是一个基本人权,新闻自由在很大程度上要进行充分保护,尽管新闻自由也有可能损害其他人的权益,但是跟其他的权利相比,新闻自由会放在比较重要的位置。对新闻从业者适用刑法是有争议的,像法国、意大利这样的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记者造假可以受到刑事惩罚,但是这些国家有这样的法律存在,很少使用。这次有关部门最后给他定了一个损害商品声誉罪,但是人家是在《新闻自由法》里找依据,法国的《新闻自由法》是非常详尽的,翻译成中文有一万多字,人家相关的惩罚是《在新闻自由法》里规定得比较详尽,主要规定了一些禁止性的事项,原则就是只要我不禁止的你都可以做。表面看对新闻自由做了很多限制,实际上正好是保护了新闻自由,或者说体现了对媒体新闻自由权益的很好保护。

  中国的法律制度,基本上是采用欧洲大陆法的体系,大陆法系就要求你这个国家有大量成文的法律,所以为什么我国最近几年法制方面有很大的进步?我们主要是借鉴德国、法国、前苏联的法制,对于社会管理制订很具体、很专门的法律,再加上一些基本法律,如宪法、民法等,在任何国家都有这样基本的法律。我们现在没有专门的新闻法,中国又是缺乏法律传统的国家,所以一旦发生跟媒体相关的诉讼,我们只能引用相关的法律。引用相关的法律可以不可以?完全可以,但问题是适用性就有一些问题。另外传统的法律并没有考虑到现代新闻媒体的特殊性,不是说新闻媒体拥有特权,而是说新闻媒体在履行它的批评、揭露或者相关职能的时候,它的对象是谁,这往往传统法律是没有考虑的。

  国际上有一个惯例,媒体如果和政府、和公权力机关发生了法律诉讼,法院倾向于保护媒体。媒体如果是和公民个人发生法律诉讼,法院倾向于保护个人。大家想想这样的做法是不是比较合理?但是我们现在没有这样的法律,而且对于媒体的特殊性没有考虑,现在发生诉讼可能就要找到其他的法律条文,比如说《民法通则》是80年代制订的吧,尽管当时是很好的了,但是毕竟20多年过去了。今天的媒体诉讼越来越多,很多人想通过法律诉讼来解决问题,我想这是好事,媒体成为被告不是坏事是好事,就怕没有人通过法律途径,而是通过其他的你看不见的途径跟你较量。

  中国为什么没有新闻法呢?我想这个问题也有一点特殊。我刚才说了,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应该属于大陆法系,大陆法系国家要求有完备的上位、较上位、中位、较下位、下位法,形成一个体系。就这个意义而说,中国应该是有新闻法的,世界上很多国家没有新闻法,因为它的法律体系跟我们不一样,普通法国家的法律非常少。少到甚至没有宪法,这是我们不可想象的。英国就是没有宪法的国家,只有1215年的《大宪章》。

  大陆法系的国家,德国、法国、瑞典、俄罗斯,人家都有新闻法,或者叫媒体法。而且我们国家在上世纪80年代曾经成立了三个新闻法部起草小组,都拿出了新闻法草案,北京两个,上海一个,后来停下来了。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没有新闻法的说法是不成立的,你要区分法律体系。我个人认为应该推进新闻法。

  看国际惯例,大家都会比较清楚,大陆法国家基本上都有新闻法,普通法国家没有,比如英美,还有香港地区、南非、印度等地方是没有的。二者的区别是,普通法是由法官作出裁决,法官裁决的依据,就是以前的判例、社会的风土人情以及当下的发展。普通法的好处,就是可以不断与时俱进,比较灵活。大陆法系相比较而言就有一些缺陷,但是因为我们没有法制传统,我们走大陆法系的道路也是对的。世界上第一部新闻法是瑞典人1766年制订的,而且新闻法的内容非常先进,瑞典的新闻法今天是作为宪法性的文件之一,它有三四部宪法性的法律,新闻法就是其中一部。

  4 国际上广义新闻法的四种分类  

  新闻法当然还有一个广义、狭义之分,我前面说的是狭义的,专门有一部叫新闻法的法律,专门管媒体的。但是,中国现在即便没有这么一部专门的法律,和新闻相关的法律还是大量存在的。比如说訾北佳这个事件发生以后,要进行惩处,怎么引证相关的法律、相关的条款?这些相关的法律规定就是广义的新闻法,或者说传媒法,可能涉及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或者其他的法律。

  现在大众传媒非常发达,无孔不入,即便有专门的新闻法,可能也不足够,但是首先还是要有这样的一个法律,在此基础上需要相关的其他法律跟它进行协调和配套。比如说法国《新闻自由法》,就不断和刑法对应,我觉得这是一种比较好的做法。我刚才说了,新闻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我前面说的是狭义的新闻法。

  那么广义的媒体法或者新闻法,今天一定意义上还是存在的。比如说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也可以理解成广义的媒体法的一个重要的部分。

  广义的媒体法由几大类构成,我们也在不断讨论中国媒体法的前景。比如有人说你们讲了半天新闻法,狭义的新闻法在中国能够立法吗?如果能够立法,我们能够做什么?如果不能够立法,我们难道什么都做不了吗?我下面就想分析一下从广义到狭义的新闻法,看看我们现在在法制方面,和新闻相关的法制方面,我们能够做什么,现状是怎样的。

  我们现在把广义的新闻法分成几大类,但是我认为,主要是在当下的中国环境下新闻媒体正常行使报道和评论的相关法律,而且我们现在还有一个全球化、国际交往、是否遵守国际惯例、是否引进国际法的问题。我分为四类,首先是国际法,第二是宪法和专门的新闻法,第三类是信息自由法,这在国内叫政府信息公开,第四类就是诽谤和隐私法。

  我刚才说了,国际上普遍把新闻自由看做一种基本人权。现在对媒体滥用新闻自由的批评越来越多,但是人们还是认为,一个现代社会,信息的自由流动,新闻媒体作为雷达发挥全方位的扫描作用是不可废除的,所以对新闻自由看得非常重。也就是说我们这个国家希望成为国际社会所认可的负责任成员,我们不仅要有GDP,我们还要在我们的法制方面,包括新闻法制方面让别人能够认可。这里又来了一个问题,别人是谁?标准是什么?有人说这是西方国家强加给我们的。我认为不能这么看,因为今天的国际社会固然是美国这样的超强发挥独特的作用,但是国际社会是很复杂的,它的讨价还价的过程经常会出现。国际公约和国际法的起草、通过、执行,一定是各个国家讨价还价的结果,而且它已经被国际社会公认了。

  在这里我主要讲两类具体的国际法。一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这个公约中国政府在1998年签署了。大家想一想看,这一条公约如果实施以后,我们现行的一些所谓的做法,是不是就要进行调整?另外还有一些很具体的法律,比如说2005年人大批准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有一条是跟媒体有关的:各个国家要制订或修改相应的法律,保护举报人。我们知道各个国家的举报人都没有什么好结果,美国也是如此。今天举报有各种各样的形式,向司法部门向纪委举报,也有向媒体爆料的,对这些人的保护,在国际法上也可以找到根据。

  我刚才说了,大陆法国家基本上都是有新闻法的。广义的媒体法第二个类别是宪法和新闻法。宪法是一个国家最管用的法律,关于中国的宪法如何落实,如何变成保护社会、保护公民的法律,还需要我们努力。

  但是这个情况现在已经有了改变,虽然还没有根本改变。今年发生的一个事件媒体广泛报道,但是不直接跟媒体相关:北京某城管副大队长被一个小贩捅死,结果城管副大队长被迅速封为烈士,小贩只被判处了死缓。这就是一个进步,为什么会有这样的结果?据说是跟判决前的一次研讨有关系。在判决之前一拨法学家进行研讨,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宪法学家说什么呢?经济权是宪法规定的权利,公民选择职业是他的经济权,是不需要政府授予的,城管是没有执法法律依据的,他选择当乞丐还是当小贩是他自己的权利。最后经过这几次的讨论,还是影响了判决,因为人家是探讨法理的。这次的判决是一个比较好的判决,本来是两罪并罚,故意杀人和妨碍公务,最后判决还是故意杀人,把妨碍公务罪去掉了。

  广义媒体法的四大类别之三是信息自由法。信息自由法是国外的说法,中国在这个方面最近几年有很多的进步,应该承认,因为中国自从加入WTO,就开始准备起草这么一部法律,或者说法规了。但是中间经历了一个小小的波折。

  但是今天国际上要求政务公开,无论是大陆法还是普通法国家,都专门制订了信息自由法,强迫政府大量披露它的信息:你是怎么运作的?你是怎么花纳税人的钱的?你是怎么做决策的?政府信息透明成为一个国际性的趋势。这个方面应该说又是瑞典人开了一个头,1766年瑞典的新闻法里就有这样的一个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有几大原则。大家只要记住第一个就可以了,政府信息公开是常规,不公开是例外。我们这个社会想要走上现代社会,我们要建立现代政府,现代政府在这个意义上应该是一个透明政府,你不要光说我负责任、我为人民服务,那没有用。如果你抽象地说为人民服务,具体是为人民币服务,那就很复杂了。现实的表现,确实有一部分官员为人民币服务,而且人民币的数额越来越大。

  中国这方面的进步主要体现在4月份公布了全国性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目前是一部法规,国务院制订的,但是参照了国际惯例,而且将在明年5月1日实施。我不能说这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信息不公开的情况,但是至少也是一种进步。

  我认为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正像笑蜀先生说的,媒体要发挥领头的作用,媒体作为信息的传递者、集中者,我们能不能推动这个法规的落实,然后善于运用这个法规,我觉得是可以考虑的。人大刚刚通过的《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这部法历经了很大争议,去年公布草案时,其中规定:媒体不得擅自传播信息;媒体误报突发事件信息,可处以5万到10万元的罚款。我们看了非常意外。我们说媒体的行为不是不可以限制,但问题是保护和限制应该是并重的,我们没有看到对媒体保护的一面,只看到了限制的一面。所幸经过几上几下的讨论,最近的结果还比较好,把这两条都取消了,但是留了一个尾巴,这个尾巴是什么呢?跟《治安管理法》差不多,如果有人造谣滋事就可以进行处罚。造谣、诽谤这两个罪名就成为一个问题,由谁认定?怎么认定?相关的法律跟其他法律是什么关系?特别是跟上位法是什么关系?今天我们所说的造谣或者是诽谤,很大程度是跟媒体联系在一起的,如果不通过一定的传播工具,即便是造谣,即便是诽谤,影响范围和后果都是不大的。

  广义媒体法四大类别之四,是诽谤法和隐私法。它着眼于保护个人的权利。我们知道传媒越来越发达,比如说狗仔队,还有装摄像头,或者是偷拍等,引起很大争议,现在我们这个社会越来越重视私人领域的保护。媒体相对于政府来说可能比较弱小,但是对于普通个人来说是比较强大的。

  诽谤这个词在中文里比较重,其实在法律上它就是对名誉的一种损害。在这个领域里应该说官司越来越多,而打这种官司的人并不是特别有权,至少是政治权力不是很大的人,所以我认为这种官司的出现,某种意义上对媒体是坏事,但是对社会是好事,激发人们的法制意识,鼓励人们更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比如说去年深圳发生富士康事件,当时整个新闻界都抗议富士康的老板向两个记者索赔三千万,骇人听闻,但是我们认为人家通过法律途径,包括索赔这么高的金额,完全是人家的权利。索赔三千万,可能让我们很不愉快,甚至激起民愤,但是这样做是合法的。所以在这个意义来说,我认为人家的行为无可厚非,也有人说你是不是财大气粗,用巨额的索赔遏制媒体?有这种可能性,但是他毕竟是一个合法的方式。

  我们见到更多的还是普通人和普通人之间的官司,或者说级别不是很高的,包括演艺界的人士通过这样的途径和媒体较量。这种情况应该说对中国是有利的,而且中国这方面的进步,现在主要归结于名誉侵权,我认为也是很好的。中国这几年这个方面的刑事诉讼已经很少了。

  隐私,现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了,是一个新兴的领域。对隐私领域里的一些法律问题、道德问题的关注,可能是未来我们可以探讨的。   

  结语:

  在目前的中国,我个人认为在我们缺乏法制传统,而法制建设步伐又非常快的社会环境下,制订新闻法的必要性,还是比较明显的。接受中国法学会的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组织了五个法学家成立了一个班底,国务院五年立法规划研究课题,这实际上是人大做的,明年人大换届,如果新闻法列入立法计划,那么在未来的5年,可能就会制订出这样的一部法律。

  “纸包子事件”确实暴露出中国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其中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歧视问题。“临时聘用人员”这个身份是随意贴的标签,而中国的法制建设其中就有一个反歧视法。我们说法律是天平,今年以来出现的事件,多多少少都和社会中各种媒体内部和外部人员的身份、地位极大的不平等有关系。

  所以我想,法制建设是一个很大的系统工程,但是就相对滞后的媒体法领域而言,我们可能要做的事情更多,我们既有说服国家的立法机关考虑一下是否起草新闻法的问题,也更有可能在信息公开、宪法的落实、国际法在中国的生效、名誉侵权、诽谤、隐私等领域里推进相关的立法和司法改革。

  中国要解决问题可能有很多渠道,采取很多方法,我相信法制渠道是非常有效的途径,传媒运用得好,能够推进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推进民主法制,反过来就可能成为一些掌权者手中的工具,可能使我们社会的问题更加严重。这就是我今天讲的主题,谢谢大家。

  摄影:本报记者 方谦华 实习生 钟锐钧  演讲嘉宾:徐友渔

  下期预告

  场地变更通告:

  本月8日起,岭南大讲坛·公众论坛固定在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广东省科技

图书馆报厅举行,取消原A、B馆轮换制,如有不便,敬请见谅。

  演讲题目:当代中国社会思想的分化和对立

  主讲嘉宾:徐友渔

  时间:9月15日上午10:00-12:00

  地点: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广东省科技图书馆报告厅


发表评论 _COUNT_条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城市营销百家谈>> ·城市发现之旅有奖活动 ·企业邮箱换新颜 ·携手新浪共创辉煌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