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怎样依法上访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07:50 沈阳网-沈阳晚报

  9月12日,沈阳市委副秘书长、信访局局长周勇就如何进行正确上访等问题答记者问。

  记者:公民、法人应当通过什么渠道进行上访?

  答:《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投诉请求。

  记者:群众上访应遵循哪些法律和政策?

  答:群众的信访行为应按照依法、逐级、有序的原则进行。

  1.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提出;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信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该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2.信访人要提出信访事项,一般应当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书面形式;信访人提出投诉请求的,还应该载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有关机关对采用碰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

  3.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4.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5.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上述行为,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什么是非正常上访?

  答:非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没有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信访诉求的行为。

  记者:为什么要对非正常上访进行治理?

  答:一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要引导群众正常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不能采取过激行为和不法行为,要自觉维护社会安定团结,这也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对信访活动中少数人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必须依法严肃处理。

  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我市社会形势总体稳定,但仍存在不稳定因素,出现进京非正常上访现象,这不仅损害了沈阳的形象,而且影响了北京的信访秩序和社会安定。因此,必须坚决防止重大集体性事件和进京非正常上访的发生。

  本报记者 崔平

  实习生 李灵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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