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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火化证明难倒四川汉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10:37 海峡都市报
N本报记者 林小明 陈金兰 本报讯 没钱为儿子火化,领不到火化证明,老家的户口注销证明也因此办不出来,最终的结果便是,儿子的意外险赔偿拿不到。四川来晋江陈埭打工的林先生,昨日拨打海都热线通968111时说,儿子躺在殡仪馆80多天了,保险理赔至今才拿到一半。 林先生说,今年6月26日中午,正在念四年级的11岁小儿子林林(化名),在去陈埭西坂小学上学的路上,因到溪边玩水落水身亡。当时林先生因没钱火化,只能将尸体放在殡仪馆。 随后他了解到,林林所就读的学校,在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为学生统一购买了38元的意外保险,按保险合同规定,可以获得1万元赔偿。但这家保险公司晋江分公司告诉他,除了陈埭警方开具的死亡证明外,还要火葬场开具火化单,以及死者在四川老家的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方能理赔。经过20多天的交涉,保险公司先支付了5000元,称另一半费用要等证件齐全后才能领。 林先生称,拿到5000元,火化费用现在够了,但因为无法支付每天150元的冰冻费,尸体火葬还是没着落。 太平洋人寿保险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理赔部经理吴龙超,昨日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保险公司已确认小林的意外死亡情节。根据当初合同约定,死亡赔付标准是1万元。林林学校为学生统一购买保险时,保险条款已经约定,学生因意外事故身亡的,理赔时除了要提供正常的父母户口簿复印件、学校证明及事发地警方开具的意外事故死亡证明外,还要火葬场开具的火化单,以及当事人户口所在地警方的户口注销证明等材料。死者家属一直无法提供这些证明,保险公司自然无法办理理赔。后来考虑到外来工家庭困难,出于人道主义,公司破例先行支付5000元,余下5000元,等家属将材料补充完备后,再支付。 针对保险公司的解释,重庆周立太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珉认为,人以实际死亡为死亡,并非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后才算真正死亡。既然保险公司确认林林属意外死亡,林先生后来又能提供死亡证明,那么根据保险约定,保险公司就应该赔付。 厦门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刘律师认为,学校作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如果合同明确约定的话,这对保险受益人也有相应约束力。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或者条款规定是可选择的话,家属只需提供医院或者警方出具的法定证明材料即可索赔。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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