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失业保险月标准提高至508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3日10:39 三湘都市报

  本报9月12日讯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今天发布消息:从2007年7月1日起,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由480元/月调整为508元/月,月标准提高28元;门诊医疗补助金标准由24元/月调整为25.4元/月,月标准提高1.4元。与此同时,包括长沙在内的14市州的标准也上调,其中长沙市上调的幅度和省本级相同。跟着最低工资标准涨“失业人员每月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标准,就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省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处长赵正安说,前不久,我省已经调高了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最低工资标准,因而失业保险金标准也随之提高。”

  目前,长沙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从上一年的600元/月调高到了635元/月。因而在长沙市以及省本级参保的失业人员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也相应上调,为508元每月。“省本级参保对象是指在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单位和个人。中央在湘企业以及省属事业单位都在省里参保,而企业单位全部在长沙市参保。”赵正安介绍,这样一来,省本级失业保险金标准和长沙市的是一样的。

  医疗补助金相应提高

  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其挂钩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也相应调整,如:失业人员可领取的门诊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是失业保险金月标准的5%%,也相应地提高了。”赵正安说。

  此外,失业保险金领取人经同意住院治疗,还可申请领取住院医疗补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这些项目的金额也相应上涨。

  每月20日前申领签到

  “失业保险申领人员要在每月20日前持《失业保险金领取证》,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领签到。”省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处长赵正安提醒,“要向经办机构如实报告目前是否就业,以及接受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的情况。”如果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了,或者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有关部门介绍的工作,只要符合其中一条,就不得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和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金怎样领取

  “要享受失业保险,前提必须是单位给他缴纳了失业保险金。”赵正安介绍,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不满1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4个月,以后每增加1年可增加2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期满后,符合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经办机构自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经审核合格者,发给《失业保险金领取证》,从其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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