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公布建筑业农民工医疗救助基金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7日07:50 天津日报

  基金救助对象须具备四个条件:(1)受雇于本市或外地进津建筑施工企业,在津工作期间身患重病的农民工;(2)特困农民工是指农民工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因各种原因导致家庭陷入困境的建筑业农民工;(3)患病的建筑业农民工在一年内支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4.4万元,因欠费已被迫停止治疗或无法正常结算出院的;(4)建筑业农民工在本市指定医院急诊抢救、留院观察和住院治疗的(指定医院为各区县卫生局所属二级医院和全市所有三级医院)。

  本报讯(记者张新民) 为了使农民工病有所医,伤有所保,本市正在逐步推行建筑业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和

医疗保险,使农民工的基本医疗得到保障。但是个别农民工由于身患重病,且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高额的医疗费用,造成更加困难的后果。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市红十字会和市建委于日前做出决定,建立建筑业特困农民工医疗救助基金。

  以下情况不纳入基金救助范围:(1)由于工伤造成的医疗费用(通过工伤保险解决);(2)因第三者伤害而造成的医疗费用;(3)因参与违法活动造成的医疗费用;(4)在原籍已查明病情,在津就医发生的费用。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建筑业农民工,向受雇单位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天津市建筑业农民工大病医疗救助基金申请表》,并将在此期间的

医院诊断证明、所发生医疗费用的单据,及农民工原籍镇(乡)以上政府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年收入证明和其他有效文件,农民工与建筑业企业签订的正式
劳动合同
,一并由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市红十字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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