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免费提供义务教育教科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01:22 新京报

  本报讯 (记者杜丁 王佳琳)9月17日至10月8日,《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草案全文昨天已在首都之窗公布。草案显示,北京将逐步实行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同时,草案还对学校和教师的“违法行为”有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学生 就近招生人数应向社会公布

  草案分别按学生、学校、教师等进行了章节划分。第二章“学生”章节中指出,“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每所公办学校的就近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并向社会公布。学校应当按规定和要求接收学生,并将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布。”

  考虑到本市人户分离现象较多,草案并没有严格杜绝跨区就读。根据草案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随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区、县长期居住需要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儿童、少年的相应身份证明、居住证明等证明材料,到居住地附近学校联系就读。居住地附近学校接收有困难的,可报请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协调解决。

  学校 公办校不得出租校舍和场地

  草案第三章“学校”对学校有了15条“明文规定”,“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学校的土地。公办学校不得出租校舍和场地。”

  对于不执行规定的学校,草案有明确的处罚措施。如违反本办法关于免试入学的规定招收学生的;未按照规定公布招生结果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的等10种行为的学校,将被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师 公办教师不得校外兼职

  在对教师的规定中,草案指出,“公办学校教师工作日期间不得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不得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

  在教师的待遇问题上,草案规定:“保障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公办学校教师工资由区、县财政全额保障,并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支付。”

  对于不按规定办事的教师,草案明确了处罚措施。例如,教师如果出现了以下任何一种行为:公办学校教师工作日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组织所在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公办学校教师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组织本校学生参加社会力量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等,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征集办法

  网上和来信征求意见时间:9月17日至10月8日

  热线电话征求意见时间:9月17日至9月24日

  热线电话:96391(上午8:30—11:30下午1:30—4:30)

  电子信箱:jw_fgc@bjedu.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09号

  邮编:100031(来信请注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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