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下放专用发票 开票限额审批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06:55 三秦都市报

  据新华社北京9月17日电(记者 王宇 张艺)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税务总局决定自9月1日起,将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指出,自2007年9月1日起,原省、地市税务机关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下放至区县税务机关。地市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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