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定购房者不想买房开发商须退全额订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18日07:3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为买新房,交了“订金”,要是你不想买这套新房,开发商将全额退款。新的《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将于下月正式实施。昨日下午,该条例起草人之一、省工商局法制宣传处副处长岳林川面向德阳400名各界消费者代表“说法”。据悉,这是新“消条”颁布后,我省第一次组织专家对消费者进行这样大规模的培训。

  新消条不再分消费品奢侈品

  演讲刚开始,就有一名德阳商场代表发问,“有个打假人知假买假,有一次在我们商场购买了50双老人头皮鞋,这到底是不是消费行为哦?”到底消费者是谁,是单位还是个人?胎儿有没有消费行为?看似简单的问题在实践中却遇上了大问题。岳林川先举了两个例子,同样是两起购车的纠纷,达州中院认定,汽车也是消费品,购买汽车也是消费行为;而成都中院认定,汽车不是消费品,不适用“消法”调整。岳林川认为,两家法院的认定都没有错,这都在法官自由裁量范围内。

  新的“消条”回避了消费品和

奢侈品的说法,将消费者定义为,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这是我省‘消条’最大的亮点,明确将消费者保护的范围扩大了”,消费概念已不是过去“为生存需要”消费,消费领域的空间扩展了,任何个人购买商品和服务只要不是为了商业目的,其购买行为都属于消费。岳林川表示,按新“消条”规定,个人购买汽车如果是为了“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平”,不是用于经营行为,都应该属于消费行为,受“消条”保护;打假人知假购假的行为不是消费行为,因为其目的是主张索赔,获取一定的利益。

  中途变卦订金全额退给你

  一名女士说她前不久看中了一套新房,

开发商要她先交了“诚意金”,她明知开发商做得不对,但还是想买那套房子,忍痛交了一万元“诚意金”,但现在不想要这套房子,却不知道钱还退不退得回来。

  岳林川表示,国家已经明文禁止了开发商在签

购房合同前以各种名义收钱的行为,但事实如何呢?据他了解,由于我省各地都大量存在开发商收取“排号费”、“诚意金”、“预购订金”,购房者交钱后想全部退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现在用新的条例来明文规定,购房者中途变卦,这些钱开发商都该全额退还。“我们是在规范这个,不是在说其合不合法,是在帮助消费者解决实实在在的问题”。

  商场购物搜身要赔精神损失

  “我们到商场购物,商场怀疑我们偷了东西,强行扣留在办公室搜身,可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来自德阳小区的大妈诉说了她的一次遭遇。新“消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搜查消费者或携带的物品,否则将根据情节依法给予精神赔偿。

  岳林川介绍,起草时,当时确定了不低于1万元的精神赔偿,讨论时,有人说太高了,也有人说太低,不符合我省实际。最后综合各方面的考虑,新“消条”删去了精神赔偿额度,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而广东规定的标准是两万元,云南是1万元。岳林川建议,消费者因精神损害索赔时,最好通过消协出面,以便更好地为自己维权。

  据悉,从2000年开始,有关人员就开始着手新“消条”的准备工作,2003年1月7日,新稿出笼,征求社会各方意见,7年磨一法,最终该条例在今年7月27日获得通过。

  记者苏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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