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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将分三级实施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0日04:05 北京晨报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即将发布 晨报讯(记者 赵阳)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执行,对不按规定召回的企业将受到警告、罚款直至吊销许可证照的处罚。昨天,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其官方网站上对《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修改意见,这也意味着药品召回制度即将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药品召回分三级执行,即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损害或者死亡的实施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损害的实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损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为三级召回。 国家药监局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在接到责令召回决定书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拟订召回计划并开始实施,同时将召回计划上报给做出决定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不履行召回义务的企业,有关部门将根据相关情况处以警告、应召回药品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的处罚。根据《办法》,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应在中国境内指定法人机构作为其代理人,药品召回的相关规定,同样适用于进口药品生产企业在中国境内指定的代理人。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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