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不能擅自变更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1日20:34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9月21日电 (记者 张景勇)自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经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或者扩大举办规模。

  承办者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时间的,应当在原定举办活动时间之前向作出许可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变更,经同意方可变更;变更活动地点、内容以及扩大举办规模的,应当重新申请安全许可。

  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指出,条例规定了违反条例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承办者擅自变更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或者擅自扩大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规模的,由公安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经公安机关安全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公安机关予以取缔,对承办者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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