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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租户告房东侵犯优购权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2日01:35 金羊网-新快报
原告认为,被告在出售房屋时没有优先出售给租户 新快报讯 (记者 曹晶晶 实习生 李惠媛)广州市房价两年间暴涨,房屋买卖纠纷的数量也“水涨船高”。近日,珠江塑料厂的34名职工将三任房东告上法庭,指控被告两年前的买卖房屋行为侵犯了租户的优先购买权。要求撤销开发商与业主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按照两年前的房价标准卖给原告。海珠人民法院就这28起发回重审的案件进行了审理,6起由同一事件引起的一审案件也合并审理。 房子三易其主 案件纠纷的房屋位于海珠区工业大道南路421号大院。1981年7月,广州市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属下的珠江塑料厂和穗华公司签订协议合建房屋。根据协议规定,珠江塑料长厂享有50%的房子的分配权和使用权,但产权人为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02年1月穗华公司和住户签订《广州市房地产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至2005年6月30日。后穗华公司由于财务问题,以贴公告等形式发出出售信息,将部分房子售给租户。为了尽快解困,2005年5月,穗华公司以每平米800元的价格(陈某等人直接补地价),将剩余的101套房子卖给了陈某等人。 同年的5月17日,陈某等人拿到了《房地产权证》。后陈某等人委托嘉一公司张贴公告要求租户签租约交纳房租或与他们洽谈房子买卖事宜。其间有租户从陈某等人手里买回了所租的房子。由于资金问题,陈某等人又于2006年8月将还没有出售的40套房,以高于出售给租户的价格转让给张某等6人,租户欠交的房租收益也一并转让。 告房东侵犯优购权 在穗华公司和第二任业主以及第二任业主和第三任业主签订买卖合同期间,由于房价暴涨,租户骆志强等人在2006年,以优先购买权遭侵犯为由,向海珠区人民法院起诉穗华公司和陈敏等人,但法院判决原告败诉。败诉后有30多租户从陈某手上买了自己所租的房子。但骆等人再于2006年7月14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院于2007年4月24日发回海珠区人民法院重审,并将涉及诉讼的房产查封。 后陆续有住户开始起诉业主,直至8月1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对广州市中院发回重审的28起案件和6起一审案件合并审理。为第三任业主提供贷款的银行也同时被告上了法庭。 8月1日法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提出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要求被告以每平方米1400元的价格将房屋卖给他们。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的审理中。 庭审焦点 业主:已书面告知租户:没有收到 原告律师称,住户一直与穗华公司有租赁合同关系,但2005年6月他们被告知房屋已卖给第二任业主陈某等人。穗华公司辩称,他们在售房之前已经书面通知原告,原告当时没有表示要购买房屋,他们才将房屋出售。 原告席上一中年妇女称,穗华公司2004年10月通知要售房,11月21日我去找他们,他们却说不卖。2005年她再次表示要买,但他们却表示已经全部售出。原本2005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但是他们2004年10月就出售了一些房屋。一些住户纷纷表示,没有接到出售房屋的通知。 原告律师认为住户的使用权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消失,因为穗华公司没有尽到告知的责任,后来变更业主也没有如实告知住户。 不支持F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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