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52万二审维持10年刑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2日01:35 金羊网-新快报

  朱贵华案二审维持原判

  新快报讯 (记者 余亚莲 实习生 任仲杰) 因受贿52万余元,海珠区人大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原主任朱贵华,在一审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后,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本案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一审查明,朱贵华在担任海珠区人大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委主任、海珠区南石头街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价出让土地、私自变卖街道房产为交换,从某贸易公司廖某、陈某等人处收受了52万余元。

  去年7月,海珠区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朱贵华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0万元。今年8月7日,朱贵华受贿案在广州市中院二审开庭,神情憔悴的朱贵华在法庭上哭泣。昨日上午,朱贵华在中院听到了“维持原判”的终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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