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时段禁播选秀节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2日04:05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所有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不得在19:30至22:30时段播出;此类节目不得采用手机、电话、网络等场外投票方式。继连续停播一些低俗广播电视节目之后,20日,国家广电总局又出台一系列具体管理措施和细则,进一步规范群众参与的选拔类广播电视活动和节目。

  中央电视台等也受限

  根据《通知》,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原则上每年不超过一项,每项活动播出时间不超过两个月,播出场次不超过10场,每场播出时间不超过90分钟。其中,决赛的最后一场可以采用现场直播方式,并至少延时1分钟播出,确保不出问题。分赛区活动不得在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自2007年10月1日起,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所有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不得在19:30至22:30时段播出。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的后续巡演等各类活动,不得在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播出。

  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根据频道、频率定位,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中国教育电视台可以举办全国性群众参与的教育教学类选拔活动。中央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大幅度削减活动数量、场次、时长等,提高活动质量。所有此类活动均在19:30至22:30时段外播出。

  举办选秀活动须报批

  各省级、副省级电视台上星频道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后,提前三个月报国家广电总局批准;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教育电视台举办、播出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提前三个月报总局批准。各级电视台上星频道申请举办、播出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如在境外设立赛区,必须向总局单项报批。省级、副省级电视台地面频道举办本辖区范围内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须报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批准。

  主持人不得相互挖苦调情

  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和节目,环节设计必须紧扣选拔内容,主持人的主持词、评委点评、选手感言、亲友抒怀、插播画面等内容要大量减少,总时长不得超过整个节目的20%。选手不得制造噱头、刻意煽情和渲染悲切情绪。

  主持人不得在节目中表达私人情感、好恶,不得刻意表现自己,主持词要简短,不得对选手、嘉宾、评委或其他表演者使用“哥、姐、弟、妹”等私人称谓。主持人之间不得相互挖苦、吹捧、调情。

  一律不设奖金奖品

  要设立科学的评选标准和赛事规则。不得采用手机投票、电话投票、网络投票等任何场外投票方式。场内投票方式要公开、公平、公正,不得以各种方式误导、诱导观众投票。各种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一律不设奖金奖品。

  各播出机构对各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节目内容监管机构提出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迅速整改。凡播出内容被总局节目内容监管机构第一次批评的,要立即整改;第二次批评的,总局将发出节目停播警告;第三次批评的,总局发出节目停播通知。对观众批评强烈、问题严重的节目,一经查实,总局即发出停播通知。对已被指出问题不立即整改的,总局在责令其立即停播的同时,取消该播出机构下一年度举办群众参与的选拔类活动资格或视情节进行其他行政处罚。(钟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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