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每满1年补一月工资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4日04:21 沈阳网-沈阳晚报

  ·开栏语:

  还有两个月时间,与百姓休戚相关的《劳动合同法》将正式实施。历时3年的审议,这部法律艰难诞生,每个字句的推敲,都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尊重。这部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法律,将给劳动者带来什么?企业在人力资源管理上又面临着哪些变化?本报记者搜寻百姓身边的真实案例,新旧对比,以案说法,让您把新《劳动合同法》这柄维权利剑看得更清楚。

  今日关注

  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最新案例

  农电工索回补偿金

  汤某等33人均为辽中县各乡、镇电工,在各乡镇电管站工作多年。1999年2月,辽中县农电局将各乡、镇的电管站接收,33名电工正式被接收为电管站的合同工,但双方没签订聘用合同。2003年,辽中县农电局与其中一部分人签订了正式的聘用合同,并明确未签订合同的人员也按照该合同的内容履行。

  2006年11月8日,农电局下发《2006年农电工整顿办法》,将1957年1月以前出生(即50岁以上)的电工一律解聘,这33名电工均在其列。今年1月15日,33人接到口头解聘通知,解聘的原因是:辽中县农电局制定的《辽中县农电局县镇电力管理科及县镇电力管理所管理办法》中规定了聘用农电工的年龄条件为18—50岁之间。在该局2002年、2004年的相关文件中也规定了每年聘用农电工的出生年限,并在历年的聘用中适用了这一规定。

  这33名职工认为,农电局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解聘后没有给付解聘通知书、未给付原告2006年11、12月份的工资、返还的5000元抵押金未付利息、未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合同补偿金。今年1月23日,33名电工向辽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与辽中县农电局的劳动关系;按照农电局的职工平均工资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月13日,辽中县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辽中县农电局支付33名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每人12个月,每月工资在460元至520元不等。

  33名电工不服裁决,向辽中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辽中县农电局给付每人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9928元(农电局包括聘用制职工和正式职工在内的所有职工的月平均工资2494元×12个月)、抵押金利息1500元,两个月工资1000元。

  辽中县农电局认为,这33名职工属于聘用的合同工,与正式职工不同,应该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500元左右的工资进行补偿。经过辽中县人民法院多次调解,终于在今年5月15日达成调解协议:被告辽中县农电局一次性补偿每名原告12个月的补偿金,每月400元至550元不等。在协议达成的第三天,33名电工如愿拿到了补偿金。

  案例解读

  向劳动者倾斜

  法官介绍,新《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主要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工龄经济补偿金问题,总体上看,增加了用人单位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成本。

  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只有解除劳动合同时才支付补偿金。而劳动合同到期自然终止则不用支付补偿金。而新法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的,单位要补偿员工(除非是单位以不低于原待遇水平续约员工、但是员工不愿意续签的),这样的“安家费”条款把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放在第一位。

  另外,新法与现行法规相比,在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上有了突破。新法第47条区分了两种情形:一般劳动者和高薪劳动者。高薪劳动者补偿标准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对一般劳动者则按实际工资补偿,且无十二年的限制。这体现了对一般劳动者的倾斜保护,避免在经济补偿金标准上出现过分悬殊。本报记者 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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