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对非从业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实施重点保障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6日07:40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本报讯 (四川日报记者 王欢)未从业的城镇居民参加医保有怎样的具体规定和门槛?记者昨日获悉,省政府已正式发布《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的覆盖范围、筹资水平、保障待遇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今年我省选择在成都、攀枝花、广元3个城市进行试点,2008年试点城市将扩大到8至9个,2009年要达到80%,2010年在全省推开。

  重点保障大病医疗

  此次医保试点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低水平起步;重点保障大病医疗;坚持群众自愿,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统筹协调,做好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

  试点地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所有城镇居民,即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但大专院校学生尚未纳入。其中,中小学生原则上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学校驻地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未在校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家庭(个人)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统筹地区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成人缴费水平不低于150元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以家庭交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成年人筹资水平每人每年应不低于150元,未成年人筹资水平每人每年应不低于50元。对试点城市的参保居民,政府每年按不低于人均40元给予补助。

  在此基础上,对属于低保对象的或重度残疾的学生和儿童参保所需的家庭交费部分,政府原则上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10元给予补助;对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年再按不低于人均60元给予补助。《意见》特别提出,为鼓励城镇居民连续缴费,可实行缴费年限与基金支付比例或最高支付限额挂钩。

  基金支付比例应在50%以上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支出,基金支付比例应在50%以上,一般可以在60%左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规定以外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捐助等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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