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规定个人窃取他人账号密码可罚5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00:51 金羊网-新快报

  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相关草案提交审议,故意传播病毒将重罚

  新快报讯 (记者 吴璇 实习生 孙琳琳 通讯员 任宣)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最高或被罚15000元!昨日,《广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提交本次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修改稿》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的9种行为,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都将被罚款。

  《草案修改稿》规定了9种禁止性行为(见右表)。有9种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取消联网资格。

  《草案修改稿》要求,发现计算机系统中发生的案件和重大安全事故,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保留有关原始记录。违反本条规定,个人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单位可处1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6个月以内的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必要时公安机关可以建议原许可机构撤销许可或取消联网资格。

  《草案修改稿》规定,公安机关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利用职权索取、收受贿赂,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2.在安全服务机构等级认定工作中违法收取费用的;3.泄露计算机信息系统使用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数据文件的;4.其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九种禁止行为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非法占有、使用、窃取计算机信息系统资源;

  2.窃取、骗取、夺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控制权;

  3.以营利或者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电子邮箱地址和其他个人信息资料;

  4.窃取他人账号和密码,或者以非正当使用为目的,擅自向第三方公开他人账号和密码;

  5.假冒他人名义发送信息;

  6.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或者干扰;

  7.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

  8.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

病毒、恶意软件等破坏性程序;

  9.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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