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拟规定城管查扣物品应当场开收据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7日06:21 信息时报
广州拟规定城管查扣物品应当场开收据
资料图片:《草案》规定,城管查封扣押物品时,应当场开具收据。黄亦民 摄

  市人大常委会即将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审议。昨日,市人大在网站上全文公布《草案》,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草案》规定,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同时要求城管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应当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执法规定

  执法先出示执法证

  《草案》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经过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并取得省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后方可上岗。城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

  《草案》要求,市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制定统一的操作规范。城管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权时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或者其他措施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实施。各级城管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日常巡查制度,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查扣物品要开收据

  城管扣押没收“走鬼”物品合不合法?《草案》对此进行了确定:城管执法机关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当场责令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其使用的工具、物品。

  同时,《草案》对城管查封扣押物品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要求城管执法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违法行为涉及的工具、物品时,应当当场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

  销毁扣押物要摄像

  针对没收的物品该如何处理?《草案》要求,城管对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的物品、工具无人认领的,城管可以在公告60日后,将上述物品、工具按无主财产处理。对易腐烂变质的鲜活产品、蔬菜、水果和其他不易保存的食品,经城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在登记后销毁,销毁过程应当通过拍照或者录(摄)像予以记录。

  发现牛皮癣语音警告

  城管发现一些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处理,《草案》也进行了具体规定。《草案》规定,对经责令停止建设而当事人继续强行建设的违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采取措施恢复原状;对建设工程违法施工,经责令限期改正而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书面通知供电、供水企业,由其依照相关规定停止供电、供水;违法施工行为纠正后,应当及时通知供电、供水企业恢复供电、供水;对占用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予以取缔;对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和外墙设摊经营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责令改正。

  对于市民深恶痛绝的牛皮癣的现象,《草案》要求,可以当场收缴或者清除,并可以通过广告中的通讯号码对当事人实施语音警告,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接受处理的,通知通讯企业按照合同中止服务。

  处罚规定

  阻碍城管执法要受治安管理处罚

  城管执法时经常需要多部门协同作战,对此,《草案》规定,城管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城市管理领域中的重要专项行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协助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协助,并按照各自职责查处违法行为。

  《草案》还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协作保障机制,保障城管执法顺利进行和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公安机关对阻碍城管执依法执行职务的,应当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城管私分扣押财物给予行政处分

  《草案》规定,城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6种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还规定,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没有行政处罚依据或者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2.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3.违反行政处罚程序的;

  4.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查封、扣押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的;

  5.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

  6.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处罚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遭受损害的。

  就四方面问题市民可提意见

  1.对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人员素质、执法方式、强制措施、执法成效的评价及建议

  2.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职权范围和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与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协调配合以及行政处罚权与行政许可权衔接配合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4.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监督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

  相关意见请在2007年10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寄送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城建环资工委。

  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296号,

邮政编码:510030;电子邮箱:cjhz@rd.gz.cn

  时报记者 朱小勇 通讯员 穗仁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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