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见义勇为奖励保护办法将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8日05:52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克础 实习生 唐城城 阙琳晶

  “有效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使见义勇为者功有所补,义利相济……”9月27日,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综治办、自治区公安厅在南宁召开会议,公布《广西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正式施行。

   立法保护勇士

  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陆瑞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近年来,全区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层出不穷,有同穷凶极恶的杀人凶手浴血搏斗的,有不顾个人安危勇救落水者的,有面对暴徒挺身而出的,有为救他人而献出自己宝贵生命的……他们虽然年龄不同,职业各异,但他们共同谱写了一曲曲感天动地的正气之歌。从2004年开始,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为全区见义勇为者投了伤害险。3年来,全区共有28名见义勇为勇士获得总额近50万元的保险赔付金。

  这几年来,我区也表彰奖励了一批见义勇为先进代表,但由于保障措施不力等原因,一些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障,特别是有些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救治费和抚恤待遇没有得到全面落实,给他们的家庭和本人生活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上述存在的问题,就应该通过实施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规章对见义勇为进行立法保护,决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

  《广西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办法》于今年8月3日经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治区主席陆兵签署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0号予以发布,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解决后顾之忧

  《办法》共有29条,其中有哪些亮点呢?

  亮点一:

  一旦获确认,奖励有标准

  《办法》明确了对见义勇为公民奖励的标准。对经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公民给予下列表彰、奖励:

  见义勇为事迹特别突出,在自治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给予5万元以上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突出,在设区的市内有较大影响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3万元以上奖金。

  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县(市、区)内有较大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给予1万元以上奖金。

  其他见义勇为公民,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颁发见义勇为积极分子证书,给予适当奖金。

  亮点二:

  受伤要抢救,医院先垫资

  一旦发现见义勇为受伤人员,任何单位或者公民应当及时送其至医疗机构救治,并告知当地公安部门。全区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为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开辟“绿色通道”,及时组织抢救,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垫付。

  如发生推诿、拒绝或者拖延行为,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亮点三:

  政府为主导,财政拨专款

  《办法》确立了以政府为主导的保障机制。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和奖励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做好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各级政府有责任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提供经费保障,社会各界也有义务为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提供资助。

  为了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见义勇为表彰奖励经费,《办法》第六条规定,见义勇为经费通过财政专项拨款、社会捐赠和其他合法途径筹集。

  亮点四:

  申报要受理,30天出结论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为见义勇为公民申报奖励,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负责受理辖区内的申报。申报见义勇为奖励应当提供见义勇为的事实和相关证明材料。

  县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接到见义勇为申报后,应当调查核实,并在30日内作出确认结论,书面通知申报人。申报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确认结论的机构申请复核一次。

  亮点五:

   见义勇为者,享有优先权

  《办法》规定,见义勇为公民在就业、住房、入学、晋级、承包经营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

  被授予见义勇为荣誉称号的公民,由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颁发《见义勇为公民优待证》,凭证在全内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免费进入公园和旅游景区景点、免费参观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展览馆、科技馆、博物馆。

  亮点六:

  保障保一生,还惠及家属

  见义勇为人员在自身生命安全可能或者已受到威胁情况下,能够挺身而出,体现了其高尚品德和无畏气概。因此,见义勇为人员牺牲后的抚恤和因见义勇为伤残后的生活、工作理应给予妥善解决。

  《办法》对见义勇为公民牺牲、伤残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待遇作出了规定:因见义勇为牺牲的公民,符合烈士条件的,批准为烈士,并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抚恤;不符合烈士条件,有工作单位的,按照因公(工)伤亡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见义勇为公民经法定鉴定机构评定为伤残等级后,有工作单位的,其待遇依照国家有关因公(工)伤残人员的规定办理;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终身由县级人民政府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本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批准,由社会福利院供养。

  在广西区内无工作单位和常住户口的见义勇为伤残公民,根据伤残等级,由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从见义勇为经费中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因见义勇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公民,原工作单位不得以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由辞退或者解除用工合同。

  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贯穿其一生,并惠及家属,这彻底解决了勇士的后顾之忧。

   明确支付方式

  《办法》规定,因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牺牲的公民,其医疗费、误工费、伤残抚恤金和补助金、死亡抚恤金和补助金、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由致害人或者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有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给予见义勇为公民适当补偿。

  致害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支付,或者没有致害人、责任人的,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下列方式支付:

  参加工伤保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

  见义勇为公民的工作单位应当参加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见义勇为公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按工伤保险待遇规定支付后不足部分,由见义勇为经费支付。

  见义勇为公民无工作单位或者其工作单位确无支付能力的,由见义勇为经费支付。

  总之,《办法》从多方面解决了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

  新闻链接

  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成立之初,自治区财政厅拨款100万元作为基金,经过几年募捐,共募捐筹集资金200多万元。现在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共有基金300多万元。另外,桂林、南宁、北海、防城港、钦州5个城市成立了相应的基金会组织,共有基金400多万元。

  广西见义勇为基金会成立以来,共召开5次表彰大会,表彰八桂勇士10名,见义勇为先进分子50名,共开支奖金、抚恤金86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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