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动了谁的奶酪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17:16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赵晓秋

  提要:8月30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150票赞成、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反垄断法》,并将于明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从1994年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算起,《反垄断法》的立法经过了13个春秋;而从1987年8月当时的国务院法制局成立《反垄断法》起草小组算起,这部法律的立法整整经过了20年。

  三种行为属于垄断

  民间流传着一种说法:“银行加证保(证券、保险),两电(电力、电信)加一草,石油加石化,看门的也拿不少。”可以说,垄断行业、国企高管的畸形高工资现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广东省电力系统抄表工年薪15万元、浙江一烟草公司中层年薪达30万元等新闻不断爆出。哪些行业属于垄断行业,什么行为属于垄断行为,这些话题一直处于“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如今要想界定垄断行为将不再是“雾里看花”了。

  《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即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根据法律规定,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法律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经营者集中是指以下三种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此外,根据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反垄断法》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即行政性垄断行为也做了禁止性规定。相应地,在借鉴国际经验和充分考虑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反垄断法》确立了垄断协议豁免制度、市场支配地位推定制度、经营者集中申报制度、经营者承诺制度等,明确了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法律框架,为今后更好地执行法律奠定了基础。

  制止垄断,法律只是一个开始

  2007年7月中旬,“世界方便面协会中国分会”组织国内20多家方便面厂商在郑州开会,讨论涨价时间和涨价幅度。会议以“华龙”、“白象”等方便面厂商为代表,参会企业的方便面产品全国市场覆盖率达95%。

  “方便面大幅涨价”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不小的震动。今后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将有法可依。 《反垄断法》规定,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同时,《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采取查询经营者的银行账户,查封、扣押相关证据等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涉嫌垄断行为,可以进入被调查的经营者的营业场所或者其他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查阅、复制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单证、协议、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文件、资料。

  此外,《反垄断法》还规定,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虽然社会对《反垄断法》的出台叫好声不断,但也有专家提醒到,由于我国正处在历史转型阶段,这部有关“微观经济”的法律并不是百科大法,其任务主要是防止市场上出现垄断,以及对合法产生的垄断企业进行监督,防止它们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它不能承担起太多不可承受的“生命之重”,更不能解决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所有的问题。

  所以,制止垄断,《反垄断法》只是一个开始。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9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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