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东家较真的“海归”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29日18:12 《法律与生活》杂志

  本刊记者/赵晓秋

  “回国4年来,我没有研究核物理领域,却和法律较上了劲。我现在的法律水平可以去当律师了”,海归博士后刘滨自嘲。

  “回国4年来,我没有研究核物理领域,却和法律较上了劲。我现在的法律水平可以去当律师了。”2007年8月10日,海归博士后刘滨以自嘲的方式表达了对自己身陷官司的无奈和郁闷。

  从2006年10月至今,因为人事争议问题,刘滨与自己的老东家北京应用物理与计算数学研究所已经对簿公堂四次了。对于高级知识分子的刘滨来说,和单位撕破脸走上法庭实在是“迫不得已”。

  一波三折的报到

  “这4年多来,遇到很多的问题和挫折,许多以前想都想不到的问题迎面扑来。”诉说自己的经历时,激动的情绪让刘滨的语速越来越快。从个人的感受上,这位已过不惑年龄的男人认为他在原东家遭遇了不公平的待遇。

  1996年8月,刘滨办理完所有手续后离开工作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去美国自费留学。2001年,刘滨在美国田纳西大学获得核物理博士学位,并于2003年在美国普渡大学完成博士后研究。抱着为中国科研事业贡献一份力量的刘滨在毕业后选择了回国工作。

  2003年3月,回国后,刘滨通过网络向几家科研单位发了求职简历,经过接触和考察,刘滨与北京应用物理与计算数学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达成了就业意向。“当时研究所接受我的愿望比较强烈,说我的专业非常符合他们所的需要。录用时,研究所承诺我是无固定期限的正式职工,并承诺了住房、职称等待遇。”找到了自己喜欢的工作,刘滨摩拳擦掌地准备用自己8年所学创出一番事业。然而很快,一系列令他想不到的事情开始撕扯他的初衷。

  2003年6月底,刘滨接到研究所人事处的通知,说已办完所有手续并要求他于2003年7月1日正式报到上班。但让刘滨没想到的是,在他报到上班的第一天,人事处说他的“政审”还没有通过,让刘滨回家再等一个星期。无奈之下,刘滨只好坐火车回到河南老家等消息。而这一等就等了近两个月。

  在这两个月的时间里,刘滨说他都不记得自己打了多少次电话询问有关上班的事情。由于感觉“不放心”,刘滨又与录用他的部门领导询问自己的录用事情是否有变故,如有变故他将去其他的录用单位报到。

  “当时部门领导说会去人事处催催。几天后人事处就通知我在2003年9月15日再次报到上班”。上班后,刘滨间接了解,研究所的领导进行了人事变动,当初面试自己的所长已经调离去了他处。同年10月21日,研究所向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发函同意接收归国博士后身份的刘滨为单位的正式员工。

  不公平的待遇?

  报到虽然一波三折,但刘滨想好事多磨,上班后就好了,但没想到后面的“烦心事”接踵而来。

  “2004年评职称时,研究所人事处在评审委员会即将投票表决的前一个多小时通知我,单位不承认我在美国读博士后的经历,因为我的档案里没有这段经历的证明。”刘滨并不认同对方的说法,“我在美国的资料怎么可能放到我中国的档案里!我有博士毕业证和教育部的证明就可以了呀。”虽然经过争取,刘滨还是评上了副研究员,但刘滨坦承自己心理已经有了“别扭”。

  第二个打击很快到来,2005年3月11日,研究所开始分配单位

经济适用房。看到单位张贴分房人资格的前两榜上有自己的名字时,刘滨的心放宽了。过了几天到了最后筛选的名单即将要公布时,刘滨接到了人事处的电话。

  “我当时的直觉就是坏了,麻烦来了。”后来的情况印证了他的直觉,“研究所说我在原单位受过处分,所以我在2003年以前共20年的工龄全部作废,我的工龄只能从零开始计算,所以这次排不上名次。”对于单位的说法,刘滨糊涂了,他根本不知道自己何时因为何事受到过处分。刘滨马上给原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的同事打电话,得知在2002年,因为刘滨国留学5年不归,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曾作出《关于不再保留张宝成等14位同志院内公职的通知》的决定,刘滨名列其中。

  从2003年9月15日开始的三年聘期考核中,刘滨自认为完成工作最多、水平也最高,但自己的考核结果却是“不合格”。因为不合格,他被单位告知,无法与他再续签聘用合同并要求其离开单位。

  “走就走,但应该把档案给我,把我应该得的工资和房补给我。”刘滨说自己在这两件事上和单位交涉时都遭到了拒绝。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刘滨决定通过法律讨要自己的应得利益。

  对簿公堂

  2007年1月29日,刘斌将自己的老东家告上法庭,刘斌要求研究所发放他国家和单位房补共18万元、支付拖欠他的2006年专项奖2.4万元、要求研究所将他的人事档案转到新单位、返还他个人护照并判决撤销研究所对他所作的考核“不合格”的结果等。

  在采访中,刘滨说,自己打这场官司不为钱,要的就是一个公道,“我必须讨要回自己20年的工龄和我的名誉。”

  对于刘滨的起诉,研究所表示,研究所2000年实行了聘用合同制并在2002年建立了高层次人才考核制度。而刘滨在参加考核时,结果为不合格。

  对于刘滨提出18万元住房补贴的问题,研究所表示,住房补贴政策是按照国家规定按先后次序分布执行的,刘滨所属的补贴人员范围暂时还未发放。而房补是与工龄挂钩的,刘滨从2003年9月应聘入所,2006年9月岗位聘用合同期满后离开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研究所只能承担刘滨在此3年的住房补贴。

  “作为在职自费出国留学并获得博士学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刘滨的工龄应当自1983年参加工作时开始计算。”刘滨的代理律师、北京邦道律师事务所的武绍智认为,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规定:“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工龄计算办法与公派留学人员相同。”

  另外,研究所不给刘滨发放2003年9月之前的房补的原因是认为刘滨是从原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受过处分,是自动离职的。但实际上,刘滨并没有自动离职,2003年留学归国后他仍到原单位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工作,后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了相关手续,再到研究所工作的。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关于刘滨自动离职的通知为无效通知,

  至于刘滨要求发放2006年专项奖和转移档案的问题,研究所辩称:该单位是国家重点保密单位,刘滨属于涉秘人员,按照保密规定,刘滨必须办理离所手续,才能将其档案转到新单位。而且,2006年专项奖是根据人员参加某些工作及完成任务情况来发放,并不是每个人都有。刘滨在2005年考核不合格,2006年上半年,刘斌出勤天数有限,7月至9月,因其找工作基本不来上班。可以说,2006年对绩效考核时,刘滨已经离开研究所。

  对于研究所的解释,刘斌并不认同,“我在研究所期间,取得了大量的科研成果,并在美国的SCI上发表文章,该杂志对我的评价是提出了新思想和新见解。”刘滨说他在研究所的工作是保密性质的,所以他不能将与工作有关的科研成果发表出来,而他考核时提交的文章和科研成果,也由研究所保管。

  开博客记录官司

  2007年6月15日,法院经过不公开开庭审理后判决:刘滨在2006年9月之前仍然在研究所工作,研究所在没有对刘滨2006年工作业绩进行考核的情况下,不能仅以2005年度考核不合格为由拒绝向其发放2006年度工作期间绩效奖金,所以研究所应给付刘滨2006年绩效奖金4725元。至于刘滨要求的住房补贴问题要依据其工龄进行核算,而工龄核定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的案件主管范围,所以研究所应给付刘滨住房补贴43700元,并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将刘滨的人事档案转到其所在的新单位,驳回刘滨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这个结果,刘滨不甚满意,虽然他的部分权利得到了保障。但最为关键的有关“工龄连续计算”等问题并没有解决,于是,刘滨又开始了继续上诉,同时研究所也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了上诉。

  2007年8月6日,刘滨与研究所的人事争议上诉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8月10日,刘滨在接受采访时说,从2006年10月27日,他向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在京直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后,就在新浪网站上开通了博客,记录自己官司的进展以及自己对官司的感受,“不少网友对我表示了支持。”

  8月22日下午,记者致电北京市应用物理与计算数学研究所人事处,就刘滨与其人事争议案提出采访要求,该人事处的戴莹女士表示要向上级请示后再回复记者。记者在截稿前一直未得到对方的回复。

  虽然深陷官司已经快一年了,但刘滨表示自己不会因为官司打乱以后的生活,前不久他又在美国的一本科研杂志上发表了文章,“我正值盛年,有好多工作要做,我希望这件事情快点过去,我只想好好地搞我的科研”。

  链接:相关案例

  资料显示,从1996年人事部开始建立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处理中央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近3年的仲裁申诉案件当事人具有中高职称的知识分子占到70%以上,争议涉及他们一些基本权利,如工作权、人格权、自主择业权、报酬权等,他们的职业安定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具有重要影响。

  案例1:在职考博被辞退

  张小平1999年7月获硕士学位,毕业后在某科学院研究所工作。2002年经单位同意,张小平考取了在职博士。但是,2003年7月,张小平所在单位通知她,因其考取博士,且研究方向与本所没关联,根据该所规定,必须离开单位,不再存在任何的人事劳资关系;同年8月,张小平拿到了单位《关于同意张小平辞职的决定》的书面决定书;9月,该所将张小平的人事档案转到了院人才交流中心,停发了她的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于是,张小平向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2005年1月,二审法院对原判予以变更,判决研究所按月补发张小平工资、津贴、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案例2:博士流动遭巨额索赔

  1998年暑期,江汉石油学院三名博士在未办理调离手续的情况下,相继携带同是江汉石油学院职工的妻子到华中理工大学工作。于是,江汉石油学院于1998年10月,上书湖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他们回院,同时与华中理工大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51万元。理由是他们6人中有4人均与江汉石油学院签有8年甚至10年的劳动合同。湖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1999年1月28日裁定,三名博士与华工大共同赔偿江汉石油学院33万元。

  案例3:下岗工程师杀害领导

  2006年6月8日,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原涂料工程师王衍芳持刀杀死院长及书记,并将工会主席砍伤。当时50岁的王衍芳,1998年研究院改制时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从此一直失业。由于生活窘迫,妻子与其离婚并将两个女儿带走。几年来,没有生活来源的王衍芳经常向同事借钱维持生存。该研究院的院长和书记都是退休后仍被返聘担任领导的,王衍芳对此极其愤慨,心想自己因改制被解雇,可领导退休还当官,心理极度不平衡。王衍芳经常去单位找领导,要求解决工作和生活问题,但始终没得到解决,最后发生了这场悲剧。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9月下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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