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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规定低保边缘户可住廉租房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30日04:49 辽一网-华商晨报
沈阳出台首个《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 10月1日起实施 晨报讯(记者 林浩)沈阳市《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审核及公示办法》将于10月1日起实施。 这是昨晚记者从沈阳市房产局获得的消息。 申请资格 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据了解,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由市、区(开发区)、县(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市家庭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户口; (二)家庭收入标准由沈阳市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定期公布; (三)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由沈阳市政府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人均住房水平的一定比例,结合沈阳市经济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并定期公布; (四)2007年住房面积为人均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 (五)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文件规定的其他标准。 申请程序 首先向社区提出申请 申请廉租房的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首先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廉租住房申请。申请时要提供五个方面的材料: (一)户口簿; (二)居民身份证;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情况证明; (四)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证(租赁协议); (五)住房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社区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由社区公示,无异议后报街道办事处登记,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按登记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申请人领取住房保障金的前后顺序,并与住房保障部门签订住房保障协议,按规定办理住房保障相关手续。 监督程序 不如实申报将取消资格 相关人士昨晚表示,沈阳市廉租住房制度是指政府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而建立的住房保障制度,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以实物配租等其他方式为辅,保障对象为城市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需要救助的住房困难群体。 该人士表示,如果申请家庭出现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沈阳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沈阳市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不符合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其他规定等情况,就停止向这个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如在年度审核中发现了这些问题中的一个,将取消申请家庭的保障资格。”该人士表示。 低保边缘户可住廉租房 晨报讯(记者 邢世伟)日前,省政府颁布了《关于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廉租房建设的相关政策进行了细化。 年底前实现应保尽保 《意见》指出,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城市对于符合规定住房困难条件、申请廉租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 同时,《意见》还提出,有条件的城市还应把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即低保边缘户)。到2010年,廉租房制度的保障范围应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廉租房不能只在城边建 《意见》要求,廉租房建设区域要合理,不得将廉租房建设项目全部安排在城市边缘区域。 这意味着,未来各市在制定廉租房建设区域时须从多方面考虑,廉租房建在市中心将成为可能。 同时,《意见》还强调,廉租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这意味廉租房的低价将得到政策面的有效保证。 廉租房面积应小于50m2 《意见》指出,今后辽宁省建设的廉租房应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主要在经济适用房以及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在用地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中要明确规定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 对此,辽宁建设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廉租房制度本身是对住房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实施的社会救助,根据目前辽宁省的实际情况,这个面积比较合理。 经适房5年内不许交易 《意见》规定,由于经济适用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购买不满5年的,不允许直接上市交易。如果购房者需要转让,将由政府按原价并考虑折扣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满5年的可以直接将其转让,但应按届时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受益等价款,交纳后购房者享有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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