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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工业与服务业用水明年将同价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30日06:08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实习记者 肖刚)省物价局日前下发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若干意见,对我省生产性服务业用能价格标准进行了调整,以降低其运行成本。 根据调整意见,在国家销售电价改革完成之前,科研院所办公、政府性会展展厅用电等执行非居民照明电价;大型集装箱码头、货运仓库用电、农副产品加工用电等执行非工业、普通工业电价;农村种植业、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排水灌溉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电价。在天然气销售价格规范前,生产性服务业用气价格暂按工业用气价格执行。水价方面,我省将在2008年底对城市供水价格中的工业用水价格同经营服务业用水价格实行同价,各地可采取经营服务用水价格改按工业用水价格执行,也可制定加权平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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