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和公权博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9月30日10:48 《廉政瞭望》杂志

  □文本刊记者王春

  从1995年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到2007年初中央决定将高官的“生活细节”纳入反腐视野,10多年的时间里,对领导干部看得越来越紧,官员的个人隐私似乎越来越少。这些频频出现的针对官员隐私的约束性动作,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官员隐私的争论:公众利益和官员的个人隐私孰轻孰重?官员的隐私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孰大孰小?官员们面临着要隐私还是要公权的选择。

  公众利益和个人隐私:

  孰轻孰重?

  1967年,在美国的一个案例中,法院首次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首席大法官沃伦认为:“公众人物是指其在关系到公共问题和公共事件的观点与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常常与政府官员对于相同问题和事件的态度和行为上涉及公民的程度相当。”法院认为,公众人物都涉及到公共利益,而官员尤其是手握重权的官员无疑属于公众人物,对于官员隐私的保护是最低程度的保护,这一国际惯例被称为“官员无隐私”。

  在西方国家,人们普遍认为,掌握官员包括财产、婚姻在内的所谓隐私,是公众的知政权利,这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早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的一个判例即指出:“公职候选人私生活状况对选民公开,乃为公共利益所需要,在此情况下,隐私权并不存在。献身公共事业,其私人生活无法与所从事的事业完全分开者,则隐私权不存在。”该判例确立的法律原则是:公职人员的某些隐私受到限制,目的是为了公共利益。公共利益的价值高于公职人员的部分隐私利益的价值。

  上世纪70年代曾担任美国副总统的大财阀洛克菲勒,对于当上副总统后财产必须登记公开的规矩感慨道:“我们的政治中有一些野蛮的东西。”从某种意义上讲,选择从政这条路或许本身就意味着要以丧失一部分自由为代价。恩格斯指出: “个人隐私一般应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隐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便不受隐私权的保护,而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

  选择从政成为官员后,接受更多的监督是手握公共权力的官员的隐性成本的一部分。在一些发达国家,官员的隐私权因担任公职而受到限制已成常理。日本前首相森喜朗在任职期间经常出入高级餐厅,按理这是森喜朗的隐私,但却被媒体曝光,备受外界批评。有鉴于此,小泉纯一郎继任之后,幕僚建议其尽量谢绝应酬,幻想自己正在坐牢。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办公室主任杨书文指出,“国家干部作为公共权力的代理人,身负人民的重托,行使对社会事务的管理职能,无论是个人品行,还是职务行为都应该接受社会的监督。世界各国立法对公众人物,特别是对高级公职人员的私权进行了更多限制,如实行财产申报制度、投资回避制度、金融实名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等。”

  美国总统可能是当今世界最有权势的总统,但当美国前总统克林顿与前白宫实习生莱温斯基的

婚外情隐私搅得世人皆知后,独立检察官斯塔尔花了几千万美元调查他,国会启动了弹劾程序,其目的就是要看克林顿是否滥用了公共权力为莱温斯基牟利而损害公众利益。但最后克林顿安然过关,总统照当。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他仅仅发生了婚外情而没让公共权力受损。有分析认为,这并非因为克林顿的“觉悟”高,而是美国有比较完备的监督体制:国会里虎视眈眈的反对党议员的监督,本党议员的监督,媒体监督,独立检察官的监督,美国民众的监督。这套监督体制足以让美国总统可能出现的损害公众利益的隐私大白于天下,从而保证公共权力不受损害。

  反观中国,贪官之触犯刑律,不少便是借助隐私权的掩护,滥用公众赋予他们的公共权力来为自己牟利。因此,我们需要反思的是:对官员的隐私权是否保护过度?监督制度是否存在不完善的地方?是保护官员的隐私重要,还是维护公众利益更重要?

  知情权和隐私权:

  孰大孰小?

  在我国,由于特定的社会文化制度传统赋予了一些官员神秘色彩,长期以来,公众的知情权在官员的隐私权面前,显得无足轻重。比如,官员的个人手机和家庭电话、简历、财产、婚姻状况、社会关系等几乎成了一种稀缺的社会资源,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得到这样的信息简直是一种奢望。而官场潜规则也把官员隐私纳入一定“密级”加以保护,公开的报道中很少涉及官员个人信息的。即使是在换届选举时,也只是把官员的简历简略地对外公布,更多的详细情况只有极少数人知道。有意无意地封锁官员的个人信息,以至于一些书商们凭着敏锐的市场嗅觉从中发现了商机,《全国财政局长名录》、《国务院处级以上干部》等领导干部信息被编辑成册出售,书市上出现了热卖的情景,令人称奇。

  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生活和以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从根本上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人身权利,它具有保守、封闭和自控的特点。知情权是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和权利,具有公开、开放和外向的特点,知情权与隐私权具有天然的对抗性。这种矛盾反映到公众人物尤其是官员身上就更突出。

  按照国际惯例,公众人物(包括官员)在以下方面的隐私应该受到保护:(1)其住宅不受非法侵入或骚扰;(2) 私生活不受监视;(3)通信秘密;(4)夫妻两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扰或调查;(5)与社会政治和公共利益及其行使职务行为完全无关的私人事务。

  为什么官员的个人信息被人们强烈关注呢?这是因为知情权中的知政权赋予了公民民主参政、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公民的年龄、学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社会关系等属于普通公民的个人私人信息,但对于政府官员来说,还是其能否恰当行使权力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关系到公民选举、罢免权利的行使。

  从已经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不少腐败官员利用隐私权作掩护,利用8小时以外的生活圈、娱乐圈、社交圈,干着

贪污受贿、吃喝嫖赌等肮脏勾当。毫无疑问,要及早发现一些官员背后这些见不得人的劣行,以便及时挽救或者惩治他们,就必须突破官员隐私权这道屏障。法学专家认为,虽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制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排斥在某些特殊条件下社会主体放弃该权利(或被推定放弃),或因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谨慎地迫使部分主体放弃该权利。如果公众对这些官员在 8小时之外的违法乱纪行为(如赌博、嫖娼)以披露、批评等方式予以监督,则是对这一特殊主体在特殊场合予以隐私权保护的例外要求。公众的知情权将限制掌握公共权力的官员的隐私权。

  在美国,只要你宣布竞选公职人员,很快就会有人调查你的生活工作轨迹,并迅速将调查结果通过新闻媒体公布。如果你有不光彩的经历,就有可能失去民众对你的支持或导致支持率下降,还有可能导致有关部门对你的弹劾甚至罢免。俄罗斯前总统叶利钦当年面对克林顿和莱温斯基的桃色新闻曾经感叹不已,“社会通过巨大无比的放大镜审视你的一言一行,可不能犯错误。”他所说的“放大镜”就是享有知情权的广大公众。

  我国近年来为防止个别政治性公众人物在无人监督管理的情况下放松对自己的严格要求,干出影响国家机关或政府形象甚至是违法乱纪的事,采取了不少措施,对其8小时以外的活动建立了机关、家庭、社会全方位互动监督网络,一些官员的隐私空间在逐步缩小。但这样的监督还没有形成制度,更没有纳入法制轨道,对外公布结果的不多,主要限于内部监督,在满足公众知情权方面迈出的步子还远远不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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