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规定医疗广告内容最多介绍八项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7日14:55 新华网

  新华网杭州10月7日电 (记者 岳德亮)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近日决定,立法规范医疗广告内容,让违规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都要付出代价。

  浙江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指出,从2008年1月1日起,医疗广告的内容只能限于下列项目: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电话、电子邮件、网址等联系方式。禁止发布上述项目以外内容的医疗广告。

  违反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和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在已违法发布的相同媒介、相同版面(或者时间段)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对广告主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停止其部分或者全部广告业务。拒不公开更正的,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媒介代为公开更正,费用由广告主、负有责任的广告发布者承担。发布虚假的

医疗广告,情节严重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此外,消毒产品、保健用品、卫生用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该产品或者产品中的某些成分具有治疗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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