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密切关注马克东诈骗案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01:38 金羊网-新快报
全国律协密切关注马克东诈骗案
庭审结束之后,马克东(穿白衬衣者)在庭审记录上签名确认。(资料图片,余亚莲/摄)

 

  公诉人指控

  以疏通关系两次骗财

  2007年9月10日,“律师诈骗毒枭”案在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诉人指控:2001年初,宋鹏飞、赵文刚等人在广州市因涉嫌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公安机关抓获,时任广州市汇明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马克东接受委托,作为赵文刚的辩护人,为其办理了取保候审。后赵文刚委托马克东为宋鹏飞进行辩护时,马克东为骗取钱财,利用其急于找司法机关疏通关系的心理,以能找到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可以帮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为名,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等手段两次共骗取赵文刚100万元并挥霍。

  针对指控,辩方则为马克东作了无罪辩护,因为“这百万巨款是正当的律师费用”。辩护律师首先认为,此案在侦查、起诉及审判阶段,都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因为,马克东涉嫌诈骗一案,起诉书明确指出其涉嫌犯罪地在广州市,而马克东的居住地也在广州,按刑诉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马克东一案,应由广州市有关法院审理。

  对律师的这个辩护,法庭很快拿出了盖有最高人民法院印章的文件,在这个文件中,最高法院说,根据“607专案组”的工作需要,指定马克东涉嫌诈骗案由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院审理。

  “最高法院直接指定一个刑事案件由一个基层法院审理,这在审判历史上十分罕见。”最高法院一位人士说,“指定管辖,一般是由上一级法院来指定。这个案件有其特殊性。”

  法庭辩论

  百万律师费是否系敲诈

  辩护律师还认为,马克东收取的100万元费用属律师代理费。对此,控方说,警方在第一次讯问马克东时,马承认部分欺诈行为。公诉人当庭出具了马克东在侦查阶段所作的第一份口供,在这份口供上,马克东是这样供述的:“我和赵文刚见面时,他出手阔气,就连见面的地方四周都安装了摄像头。赵文刚这种人是混黑道的,很有钱,再加上他又说钱不是问题,只要能搞定就好。我想,要赚就要赚这种人的钱。当时我知道按照正常程序宋鹏飞案完全可以中止审理,但我想挣这个钱,并且赵又有钱,所以我就以律师费的名义先接了这个案子。”

  看到这个口供后,马克东称其“来源曲折”:自己被拘留时,手头正办着两个死刑案子,还有一个1000万元的执行案子也正在办理中,自己急于出去。此时,辽宁警方一许姓科长向马承诺,马可以选择承认“行贿了法官”或者“诈骗了当事人”,只要承认了,就可以立即取保候审,该科长还拍着胸脯以人格向马克东担保。在获得该科长的这种“人格担保”后,他当即作出了这份承认部分欺诈行为的口供并在上面签字。只是事与愿违,马克东最终未能取保候审。

  对此,公诉人认为,马克东的说法没有证据证明。

  这100万元还有一个“硬伤”,就是马克东未入律师事务所的账,是自己装了腰包。对此,辩护人认为,这仅是律师执业中的违规行为,而非诈骗罪中非法占有的表现。

  “不入账,可能就存在偷税漏税问题,也不排除警方追究马克东的偷税罪。”辽宁一位法官分析说。

  庭审中,马克东作了长篇自我辩护。他说:“当初赵文刚委托我们办金色年华案,除了为其他被告人出庭辩护以外,还要求宋鹏飞能够无罪或者是中止审理。最后办成了,他们按合同付了律师费,时隔5年没有纠纷,也没有说过我诈骗他。”

  针对马克东“声称自己认识广州市中级法院的郑庭长、何庭长,可以帮忙找法院有关人员疏通关系,帮助宋鹏飞逃避刑事处罚”的指控,公诉人说,马克东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手段。对此,辩护人回应说,如果马克东真的认识“郑庭长、何庭长”,那还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吗?

  马克东自我辩护说:“现在的社会风气都认为关系很重要,在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对每一个案件依法辩护是主要的,找关系是辅助手段。几乎所有的当事人在委托律师时都会问,‘你跟法院熟不熟,跟法官关系好不好’。按照他们的逻辑,只要说认识法官,就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是行贿,要么是诈骗。真认识就是行贿,假认识就是诈骗,反正都会有罪。”

  在最后陈述时,马克东说:“希望法庭判我无罪。”

  律协声援

  马案涉及律师集体利益

  9月19日,记者来到马克东所在的广东博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所规模较大,楼道间挂着20多个律师的照片,马克东的照片排在第一位,他是律师所的主任。

  记者在楼上碰到一位讨还5000元律师费的老人。律师所副主任吴非比告诉记者说,这是第二起讨还律师费的人,前一个是3万元,已经退了,当时马克东刚刚接手还没做。

  很多人是冲着马克东来这间律师所的。马是广州市知名的刑事辩护律师,曾为“广州黑帮第一案”“黑老大”周广龙辩护。2001年11月,广州中院公审周广龙24人团伙案,马克东依照当时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2000年12月5日发布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四个特征,“保护伞”是其一),没有保护伞的周广龙团伙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结果,此案上报到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4月28日,人大常委会出台了一个立法解释——关于刑法第294条第一款的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了明确界定,“保护伞”不再是必要条件。

  由于马克东的特殊身份,马涉嫌诈骗案惊动了全国律师界。全国律协、广东省以及广州市律协均密切关注此事,或发表声明,或组织专家研讨。庭审那天,三级律协都派人到场旁听。广东省律协主管维权的副会长李淳在庭审后,走到被告席边上抓着马克东的手,颇为激动地说:“省市律协甚至是全国律协的人都很关注你的案子,我们和你的意见基本一样,你好好保重身体。我只嘱咐你几句,作为一个律师,无论在任何时候,都要表现出一个律师的骨气和气节。”

  马克东豁达地表示:“没事的,有时候苦难也是一种财富,一切都是小事情,没关系。”

  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李贵方作为律协代表专程去营口旁听了庭审。李贵方称判决结果不会有太多悬念,要么判有罪酌情从轻,要么判无罪当庭释放,还有种情况就是检方撤诉。

  此前,全国律协曾经为马克东案开过两次研讨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在律师界曾广为流传这样一句话:选职业最好不要选做律师,做律师最好不要打官司,打官司最好不要接刑事案子,接刑事案子最好不要取证,如果你坚持取证,那就准备进看守所。因此,李淳认为:“马克东案已经不是他个人的案件,而是涉及律师集体利益的一个案件。”

  “但马克东案本身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很值得律师界深思。”一位资深法官对记者分析说,对于律师行业的某些潜规则,大家都是心知肚明。譬如湖南省高级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元,多是经过案件代理律师穿针引线;深圳中院窝案,贿赂法官事件多以律师为中间人,甚至律师亲自操刀贿送巨款。有的律师缺乏职业道德,时常利用当事人不懂法却急于摆平的心理,以打点法官找关系为由头向当事人索要钱财,却让法官背了黑祸。马案中出现的情况正是如此,马在法庭上承认收了100万元后并没有去“活动有关司法官员”。因此,目前的司法腐败与律师的“推波助澜”不无关系。

  而全国律协的李贵方则认为,马案的发生与司法腐败的出现,与司法体系存在缺陷有一定关系。

  (据《民主与法制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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