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格式条款起争议 律师状告保险公司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09日09:29 BTV《北京您早》
记 者:谷泽斌1 摄 像:齐成 待播:【导语】女播:现在,很多的保险合同条款都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李律师认为,按这样的条款解除合同没有时间限制、觉得有失公平,因此就将某人寿保险 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朝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正文】原告李律师诉称:今年3月19日,他购买了由被告单方制定的人身意外伤害类保险产品,发现合同条款的 第11条规定:若投保人因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认为,保险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没有任何时间上的限制,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 【同期】原告李律师:解除权应该有一定期限的限制,否则显失公平,期限为两年为宜。 【正文】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辨称:合同条款的第11条规定和《保险法》的第17条规定是完全一致的,保险公 司只能以现行法律、法规来执行。 【同期】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原告李律师:《保险法》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而是存在法律空白。 【正文】原告认为,保险公司的单方解除权没有时间限制,有可能导致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滥用解除权,投保人 得不到赔偿。 【同期】原告李律师:在没有保险费时,每年都收取费用;当原告发生事故时,就会以任何一项所谓的未如实告知的 内容,解除合同。 【正文】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在目前信用环境和医疗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给保险公司的解除权设定一个时 间,是对投保人不诚信行为的一种纵容,会加大经营成本,最终不利于维护投保人的利益。 【同期】被告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给两年期限限制,导致一部分人在有病的情况下,不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签订保 险合同。 【正文】由于双方不同意调解,朝阳法院将择日对此案做出宣判。 记者谷泽斌、齐成报道。
【发表评论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