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司法判决背后的“黑幕”情结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0日10:27 《法律与生活》杂志

  文/鲁楠

  2007年3月,南京市民彭宇在公交车站搀扶因不明原因摔倒的老太太,随后被老太太及其家属告上法庭。半年之后,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在缺乏完整证据锁链的情况下,援引三条“常理”进行裁判,判决彭宇承担原告40%的损失。这一判决公布之后,立刻在公共领域掀起波澜。近30家报纸发表评论,抨击这份司法判决引发了“道德风险”,制造了现代版本的“东郭先生与狼”的故事。于是,一份司法判决被卷入了公众道德批判的涡流之中。

  尽管对彭宇案判决书中所援引的各种理由抱有怀疑,尽管坚持认为主审法官在包括举证责任、证据采信、常理甄别这些法律技术的运用上存在巨大的瑕疵,但我仍然不得不对目前公众舆论针对这份司法判决所进行的道德抨击持有保留态度。

  从法庭所掌握的各种证据来看,我们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彭宇确实“见义勇为”。尽管我不同意彭宇案主审法官的基本推理,即认为“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因为日常生活中的“见义勇为”并不必然包含有“勇为”的成分,不是只有“路见不平”才算是见义勇为。但是,如果在没有任何事实支撑之前便确定了自己的道德立场,把彭宇放在见义勇为者的位置上,也是很不适当的。

  从法庭所展示的唯一具有一定说服力的证据来看,被告彭宇在派出所进行的讯问笔录中声称“老太太撞了自己”,而不是自己撞了老太太——谁能想像一个见义勇为者会在谁撞了谁的问题上争论不休?更令人难解的是,彭宇在案件的后半程才改口声称自己是见义勇为者,我们又怎能想像一个真正的见义勇为者会采取这样前后矛盾的庭审策略呢?可见,彭宇是否真的见义勇为仍然有待于澄清。假如,我们无法确认彭宇是见义勇为者,那么来自公共领域声势汹涌的道德批判便失去了事实性基础。很可能彭宇既不是什么“东郭先生”,也不是“雷锋的战友”。

  那么,为什么公共领域如此轻易地将被告彭宇推上了“雷锋战友”的王座?又如此轻易地把南京鼓楼区法院钉在了道德的耻辱柱上?在我看来,有一种深藏在普通民众内心深处的“黑幕”情结在作祟。

  这种情结,或许来自于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给普通民众造成的心理冲击,或许来自于他们纷繁复杂的生活经历,但不管怎样,它都形成了一定的心理暗示:凡是在结果上显得不那么公正的判决,就一定有“黑幕”,有“潜规则”。

  在彭宇案中,很多舆论将焦点集中在原告老太太的“警察儿子”身上,认为是老太太的“警察儿子”从中捣鬼,与他的警察同事故意弄丢了原始证据,再伪造一份电子文档,从而左右司法判决,让“见义勇为”的彭宇蒙受不白之冤。但这一推论也跟彭宇案的法官所援引的“常理”一样,充满了想像的成分。而这些想像连缀在一起,便在道德审判席上把彭宇案的司法裁判一笔抹杀,打入了另册。

  平心而论,彭宇案的法官在进行判决之前,还是进行了一些思考。这些思考包括,尽管彭宇在讯问笔录中没有承认自己主动冲撞了老人,而是老人撞了自己,但这起码能够证明在老人摔倒的那一刹那,两人发生了“相撞”这一事实。在已经无法查明在这次相撞中谁是主要过错一方的情况下,适用公平责任来解决也不是全无道理。而且,这位法官值得称赞的一个优点在于:他没有想当然地把彭宇摆在见义勇为者的位置,而是试图通过一些常理去澄清彭宇是否真的见义勇为。尽管在这一过程中,他所援引的“常理”基本上是失败的。

  然而,就是这样一个虽然存在瑕疵,但不至于说黑幕重重的民事判决勾起了公众如此之多的联想,掀起了如此巨大的谴责声浪,其原因难道真的就在判决本身吗?这些日子以来,这份普通的民事判决所产生的辐射效果已经有所显露。在目前的社会情境下,每个司法判决,都有可能成为民众情绪宣泄的出口。司法部门把这种外来的压力解读为自己对社会缺乏积极的回应,号召自己的法官在每一份司法判决中要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但彭宇案证明,如果法官过分重视司法裁判的“社会效果”,忽略“法律效果”,反而无法消弭群众的“黑幕情结”。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法官能够将手机拍摄的电子文档的证据效力给予精细考察,并详细地写入判决书中;如果法官能够审慎地使用“常理”;如果法官牢记“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那么如魅影般缠绕不去的“黑幕”情结可能就不会有它滋生的土壤了吧。

  由此可见,司法的公信力首先在于法律自身,然后才在乎法律之外。

  (摘自《法律与生活》半月刊2007年10月上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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